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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9-22 04:39:58| 人氣4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物流中心G5報單案件規費按一般貨物出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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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廠商規避規費徵收而達到二十四小時通關目的,將國貨運至物流中心後再行出口,造成不公平競爭,財政部核示,物流中心全部國內貨物出口(G5報單)案件,其規費之徵收應按一般貨物出口有關規定辦理,亦即海關辦公時間外通關案件,經抽中C2(應審免驗)空運報單予以徵收逾時投單特別處理費;經抽中C3(應審應驗)報單予以徵收逾時投單特別處理費以及特別驗貨費。

基隆關稅局昨天表示,為配合業者營運需要,海關在「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物流中心實施二十四小時通關作業。惟為避免上述問題,財政部日前已作核示,另非屬「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十四條但書規定「經海關公告之貨物」,於辦公時間外申請辦理通關作業者,應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徵收規費。

財政部認為,物流中心在核准設立時即准其採自主管理模式,且得以二十四小時通關作業。但二十四小時通關作業規定係指電腦連線之二十四小時自動化通關作業,如其報運貨物進出口通關作業涉及海關徵收規費問題,仍應依關稅法第九十四條及「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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