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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8-11 04:23:13| 人氣12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園區輸入保稅貨於進口地通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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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輸入保稅貨物於進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定」部分條文修正施行。

修正條文:
四、進口報單之申報:
 (一)報單類別限B6、G7。
 (二)納稅義務人應申報其海關監管編號。
 (三)應確實填報保稅貨物買方、賣方料號。
 (四)B6報單之納稅辦法,保稅貨物為56;機器設備為5Y;G7報單之納稅辦法為99或55。
 (五)收單關別:貨物存放處所為局本部所管轄,且局本部設有保稅組(課)通關單位者,應填報其關別代碼(如高雄關稅局為BB、台北關稅局為CB、台中關稅局為DB),其餘則各依通關單位之關別代碼填報。
 (六)申報B6報單時,對於同一提單含有保稅貨物與繳現貨物者,應先申報保稅貨物部分,再申報繳現貨物部分,並應填報納稅辦法,俾資區別。
(七)進口報單訊息之傳輸園區事業或其委託之報關業者可透過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通關自動化系統辦理簽證後,經由通關網路送達海關,亦可直接經由通關網路送達海關
五、進口報單之收單
  (一)邏輯檢查項目為:收單關別;報單類別(限B6、G7);園區事業之海關監管編號(二個英文字母【新科為CS、南科為BS、路竹為BR】及三個阿拉伯數字,共五碼);長期委任書資格與期限;納稅辦法(B6報單為56、5Y,G7報單為99、55);其他簽審項目及邏輯檢查項目與園區內通關B6、G7之檢查項目相同。
 (二)海、空運進口艙單,經轉運申請書核銷艙單或再經海運轉至地海關辦理轉運後,除有特殊情形者,經海關核准註銷轉運准單或特別准單(空運)外,不得再於船(機)抵達或轉至地之海關辦理進口通關事宜。
七、科學工業園區保稅貨物之放行及提領
(一)經核定為C1免審免驗方式通關放行之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保稅貨物(B6報單)案件,其供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登帳用報單副本聯核發作業,由連線報關業於電腦放行後,儘速傳送報單資料供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登帳,至於以C2、C3方式通關放行者(B6、G7報單),由各通關單位核發登帳用報單副本聯,交由報關人簽領,憑供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登帳。
(二)經放行之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進口貨物(B6、G7報單)案件,貨櫃集散站或貨棧駐站(庫)關員於貨櫃(物)提領出站(倉)時,應辦理加封或使用保稅卡車、保稅貨箱運送,並開具進口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辦理出站(倉)作業。
(三)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憑B6、G7報單副本及進口貨櫃(物)運送單簽收貨櫃(物)進廠,並將貨櫃(物)運送單電傳起運地貨櫃集散站或貨棧核銷。起運地貨櫃集散站或貨棧於收到前述電傳貨櫃(物)運送單,經核無訛後,依序歸檔結案備查。若逾二十四小時尚未收到,應立即主動追蹤貨物流向。
(四)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櫃集散站、貨棧,其駐站(庫)關員應辦理事項由專責人員辦理。
(五)園區事業保稅貨物進廠應辦理事項由海關或保稅業務專責人員辦理。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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