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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7-21 04:33:20| 人氣31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一段式」通關主便捷 非節省押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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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稅局表示,現行通關作業允許出口貨物在甲關稅局辦理出口通關後,轉往乙關稅局裝船出口,即所謂的「一段式」通關作業,其主要目的是為提供出口貨物更便捷的自動化通關環境,而非用於節省押運費用。

某業者日前將原存儲於台北關稅局保稅倉庫擬運往高雄港裝船出口之洋菸酒選擇在最短距離的基隆關所轄貨櫃場辦理退運出口,但業者僅貼妥自台北關保稅倉押至基隆關所轄貨櫃場出口倉押運費新台幣一七○○元規費證,但對基隆關於貨物放行後押往高雄關碼頭裝船出口的押運費新台幣四二○○元則拒絕繳交。經基隆關報請關稅總局作出最新核示:(一)同一關區之押運費為新台幣六○○元(每一報單)包含由進口倉押至出口倉裝櫃後,再押至出口裝上船(機)之全程服務,亦即同一關區分階段雖有派員做二次(含以上)押運,只收取一次押運規費。(二)不同關區之押運費則按押運距離分別徵收新台幣一七○○元、三一○○元、四二○○元。

基隆關表示,該類海關須做分段押運案件,押運費之徵收建議由啟運地關稅局一次徵收一節,關稅總局亦作出核示指出,若以整裝貨櫃押運至出口關稅局者,為避免代辦出口關稅局與業者爭議,啟運地關稅局應憑業者「押運申請書」及出口報單所載審核其實際裝船關稅局,由啟運地關稅局按啟運地關區至裝船地關區一次計徵押運費,並於報單上註明押運費徵收情形;同時請業者於「押運申請書」註明「請押運至裝船關稅局」。

 此外,若以非整裝貨櫃押運至出口關稅局者,因啟運地關稅局事先不知其出口裝櫃櫃情形,且現行通關作業允許代辦關稅局代辦出口通關手續,應於出口放行後依實際裝櫃情形辦理,若屬整裝貨櫃者,其第二次押運之應徵押運費,宜先扣除第一次押運費金額後之差額徵收;其屬併裝貨櫃者,除「少量貨物」案件各關稅局得本於職權監視裝櫃加封取代押運外,得比照前述整裝貨櫃方式辦理。

按存儲保稅倉庫退運出口之「洋菸酒」屬海關必須派員押運項目,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同關稅局間之押運費按押運距離(一五○公里以下、未滿二五○公里及二五○公里以上三個級距)分別徵收新台幣一七○○元、三一○○元、四二○○元。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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