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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7-21 04:06:34| 人氣8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自貿港區管理條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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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行政院將可核定機場港口或鄰近地區設「境內關外」自由貿易港區,交通部將責成民航局、各國際商港港務局立即成立小組,為各項申請文件預作準備,俟各項子法通過後,即可受理申請設置。

 行政院長游錫(方方土)指出,「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通過,台灣將朝向全球或區域運籌中心的目標邁進一大步。中華經濟研究院預估,該法通過後自今(二○○三)年到二○○七年間的五年,將可為我國增加一兆元進出口貿易量、二千八百億元投資金額,以及六千一百億產值、十七萬個工作機會。惟立法院加入須僱用百分之五的原住民,但因原住民人口有限,將使自貿港區的實質效應有限。對此行政院將於下會期提出修正案。

自由貿易港區未來將具備倉儲、運送、製造、加工等多項功能,並配合簡化關務作業、免除相關稅捐,同時區內免稅,以吸引貨物到港區進行深層加工及跨國企業來台設立營運總部。

管理條例條文明定,自由港區事業輸入港區內供營運的貨物,將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銀行得在自由港區內申設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國際金融和匯兌業務,外籍商務人士並得經自由港區事業代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核轉許可,在抵達台灣時申請落地簽證,惟大陸、港、澳商務人士入境,另以「兩岸關系相關法規」辦理。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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