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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16 02:11:09| 人氣7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海關簡化空櫃復出口保證金發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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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將簡化空貨櫃復運出口後其原繳營業稅保證金之發還作業,對進口時已繳納營業稅保證金之空貨櫃復運出口後,准由原進口人向原進口通關單位提出裝船提單文件,經海關查證出口報單載列屬實,符合關稅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之出口期限者,不論出口人為何均准予核退,以簡化稽徵作業。

 基隆關稅局昨天表示,目前運輸業者進口自用空貨櫃是由海關核發卸貨准單,憑以卸櫃進儲,並不發生稅捐稽徵問題,惟其餘由其他船公司、貨櫃承攬公司或貨主託運進口之空貨櫃,依現行規定均須由運輸業者將其列入艙單,並核發提單供託運人憑以繕打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進口。

 儘管目前空貨櫃關稅稅率為零,但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海關全面代徵營業稅,導致該類空貨櫃進口,其進口人仍須先繳納營業稅稅款保證金,始能提領該空貨櫃,且須俟該空貨櫃復運出口後,再由進口人提供進出口證明文件申請發還原繳稅款保證金。

 由於空貨櫃進口主要用途係供國內廠商裝載國產貨物出口之,只要出口人將其櫃號列於國貨出口報單(代號G5)上,即可隨同所裝載貨物一併出口,不必另以其他報單報運出口。如國貨出口人本身並非該空貨櫃之原進口人,原規定要求該空貨櫃進口人提供出口通關證明文件顯有困難,經常造成該空貨櫃出口後無法核銷原進口報單,亦無法申請核退原稅款保證金。因此,海關特就該類託運進口之空貨櫃海關代徵營業稅所衍生的問題,擬具意見報請財政部作上項修正。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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