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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3-30 05:36:14| 人氣6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加工出口區「空運貨物特別准單」作業規定即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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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關稅局公布楠梓、高雄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或委任報關業申請「空運貨物特別准單」作業規定,自即日起實施。

即起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或其委任報關業申領特別准單時,應填具「空運貨物特別准單申請書」(簡5159A),經加工出口區儲運服務中心聯保簽章(辦妥常年聯保單者應填載常年聯保編號,准免逐案簽章),同時檢附提單正本憑核(如委由報關業申領時,需另檢附委任書一份)。區內事業與儲運服務中心簽訂常年聯保者,將由加工出口區儲運服務中心檢送副本一份供海關存參。

至於保稅運貨工具,應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核准登記及認可手續,空運貨物自高雄機場華儲倉庫提領出倉移存時,申請人則應檢附與保稅運貨工具業者共同簽章聯保之「承諾書」(簡5351),經華儲專責人員審核無訛後,辦理裝車加封作業。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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