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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3-30 05:32:28| 人氣6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輸入保育類動植物不得以他人名義代辦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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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擬自俄羅斯進口六隻白鯨,以BOT方式委託民間企業開發、經營,並申請進口時依關稅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免徵進口稅。

財政部核示: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且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僅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及馬戲團供表演之用為限,方得輸入。

該博物館申請輸入六隻白鯨業已獲農委會同意核定在案,其進口報單所填列之進口人即應為該博物館本身,至於輸入後可否轉讓,仍宜由農委會認定。如經認定得為轉讓,納稅義務人(即受讓人)應自轉讓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原進口地海關依關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補繳關稅。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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