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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4-27 18:40:51| 人氣6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商品檢驗法」將大翻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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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將大翻修,目前已於立法院進入審查程序,該項法案本次主要修正重點,是將商品檢驗執行方式依產品特性分為四種,除現行「逐批檢驗」及「驗證登錄」方式外,增加「符合性聲明」及「監視查驗」兩種,以簡化商品檢驗程序,改善通關作業效率。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商品檢驗法」完成相關檢驗程序的進出口及國內市場商品共計三十六萬批,其報驗總值約新台幣五千多億元。該商品檢驗法制定於民國二十一年,其間經過數次修正,但法規架構及立法精神仍難脫台灣早期經貿情勢,以致商品管理角色、檢驗作業方式及法規調適功能,已逐漸無法符合現今產業結構變化及全球化產銷模式的需求,為避免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將面臨國外商品強大競爭壓力的衝擊,因此此該項攸關數千廠商權益的法案,有必要全面性進行法規結構的檢討修正。

 本次修正,對於電腦零組件,將採取「符合性聲明」方式,由供應商自行驗證,並依規定程序標示及聲明商品符合相關規範後,即可直接於市場上銷售,以免除邊境管制,為我國商品檢驗制度一大突破,對於相關產業將具重大的助益。對於高安全衛生顧慮、檢驗批次繁多或具通關運銷時限的商品,如食品、蔬果類將採重點管制「監視查驗」措施,以抽批查驗、書面核放等方式檢驗,提升檢驗作業效率,並得採認經該局認可的國外驗證機構核發之檢驗證明或報告,以逐批查核方式執行查驗。另對於報驗義務人與生產者,修正後也將明確界定,以釐清商品報驗義務相關權益責任。

 為擴大民間團體參與驗證業務範圍,該法案將增列得將相關檢驗技術工作、檢驗合格證書之核(換)發及檢驗業務等委託民間法人或團體辦理,並得依程序認可指定試驗室以辦理應施檢驗商品試驗相關條文,將有助於運用民間資源執行政府相關檢驗業務,提升檢驗作業效能。

 另為促進國際相互承認協議,本次法案修正條文中規定,基於國際平等互惠原則,經我國與他國、區域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者,該局得承認依該協定所簽發之試驗報告、檢驗證明或相關驗證證明等。該項規定未來如能透過國際多邊相互承認機制的有效運作,將使我國依國際標準產製的商品,僅須執行一次測試,其相關檢驗結果即可被輸入國認驗證機構所接受,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皆能獲得認可,達成「一個標準、一次檢驗、一張證書、全球通行」目標。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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