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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1-14 04:19:58| 人氣10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查獲走私進口石油案件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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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稅局表示: 自九十年十月十一日石油管理法公布實施以來,對於境內查獲走私進口油品案件,是否應優先適用該法從嚴核處,海關在執行上時有疑慮,日前財政部與經濟部針對此一問題共同研商後認為,該石油管理法在首條即揭示係為促進石油業之健全發展,維護石油市場之產銷秩序。

其立法目的主要在於業別之管理,亦即業者須依規定申請設立許可取得營業執照後,始得經營該項業務。如廠商未經核准而輸入石油、地下油行未經登記而經營汽柴油批發業務、客貨運輸業者未獲許可而設置自用加儲油設施、輸入油品後變更其用途(例如將進口溶劑油移供車輛作為燃料油使用),以上事項一經查獲,主管機關即可依該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於處分前得先扣押涉案中之石油及所使用之加儲油(氣)設備,其管理範疇基本上係以國境內為限,並未及於國際商港或機場,自然對於國際船舶、航空器亦沒有扣押的權限;而海關緝私條例立法目的則在於取締私運貨物進出口,而有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等違章行為。

緝私領域原則上係政府開放對外貿易之通商口岸及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之水域。故就取締違法油品之區域場所,或扣押權限之考量,有關不法油品之取締,「石油管理法」與「海關緝私條例」應各有不同之適用範疇,亦無法條競合情形。因此,境內查獲走私進口油品案件之處分及處理方式,仍應視行為人違犯之情節、樣態,依上開法律分別援引適用。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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