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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1-14 04:00:27| 人氣7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海空運車輛進口報單部分訊息將納入邏輯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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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申報進口稅則第八七○一節至八七○六節之車輛,關稅總局預定自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起,將空運進口報單訊息(5105A)及海運進口報單訊息(5105S)「車輛專用項目」中之年份、排氣量、車身號碼等三項目納入收單邏輯檢查,如經檢查其中有任一項未報者,海關電腦將發出空運5106及海運5106S不受理報關原因B38(車輛案件所需申報之資料不全)訊息通知報關人。廠商於申報車輛進口時,應切實依修正「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申報。

鑒於汽車進口業者於報運汽車進口時,有未依規定於「車輛專用項目」欄位申報車籍資料,造成行政院環保署及監理機關之困擾,為期通關資料正確,高雄關稅局特別提出上項呼籲。

 另申報電動車輛者,應於排氣量欄位,填報馬達功率(瓦數)或馬力,以代替CC數,以利於海關查核,請相關業者注意。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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