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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3-23 03:54:24| 人氣5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停靠非通商口岸之兩岸航行船舶將加強抽核是否彎靠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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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航行兩岸船舶於非通商口岸停泊卸
貨案件,海關今後將機動派員登輪理船,並加強抽核航程表相關資料,如發現有未彎靠
第三地情形,將通報主管機關港務局處理。

 財政部針對行政院研考會日前所提自大陸地區航行來台船舶須經第三地案件,主管機
關應訂定加強查驗辦法一案,作以上表示。由於航行兩岸港口船舶及其他運輸工具是否
彎靠第三地,並非海關主管事務,因此海關現階段並無職權全面進行查核,財政部表示
,該案因船舶停靠地點為核四工地專用碼頭,非屬通商口岸,因此所轄海關未派員進行
理船作業。惟日後屬該類配合交通主管機關核准於非通商口岸停泊卸貨案,海關將會以
機動方式派員登輪理船,並加強抽核航程表,若發現有未彎靠第三地情形,再行通報港
務局處理。

 依兩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外國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不
得直接航行於兩岸地區港口、機場間,屬交通部主管業務,財政部所屬海關係負責關稅
徵免、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作業。財政部強調,海關目前實施的貨物通關自動化措施
,對進口貨物是依據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規定辦理查驗,並根據海關進口稅則及
進出口貨物分類表所載之輸出入規定辦理通關,因此若就分估、查驗及放行階段來說,
對於船舶是否違反不得直航規定,海關似難達全面兼顧之效。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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