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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17 00:51:02| 人氣5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草案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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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間對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及管理日益重視,為履行國際協定及國際組織規範,國貿局將訂定「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日前並公布規定草案,內容除包括原產地認定基準、簽發單位、原產地證明書簽發程序及簽發單位之管理,一般外貨復出口及經由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自由貿易港區等保稅、倉儲、重整之外貨復出口案,申請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核發之相關要件外,並明定出口貨品放行六十天後申請原產地證明書等相關規定。若相關業者對該草案內容有意見者,請於十二月十四日前向該局提供意見。

 國貿局指出,原產地證明書常為進口國對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的主要貿易文件,鑑於現行「臺灣地區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未具法律授權,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並加強原產地證明書之管理,六月十二日總統公布修正之「貿易法」已增訂第二十條之二及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作為原產地證明書管理的法源依據,該局依第二十條之二第四項,擬具「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草案,全部條文計二十條。

其重點包括:我國原產貨品之原產地認定基準;明定受貿易局委託之財團法人、工商業團體之條件及終止委託之條件;明定工、商業團體簽發原產地證明書之條件,工、商業團體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其簽章樣式、簽發人員樣章應先函送貿易局核備;簽發單位除經貿易局同意者外,應使用貿易局建置之原產地證明書電腦作業系統;規定原產地證明書之內容應載明事項及格式;出口人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時應檢具下列文件;明定出口貨品放行六十天後申請原產地證明書之規定;原產地證明書不得塗改,如內容繕打錯誤應繳銷換發;簽發單位應負保密責任,對出口人提供之申請資料均應予以保存二年;應管理之需要,貿易局得隨時派員查核簽發單位;簽發單位收取費用之數額每件新台幣二百元。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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