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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2 02:27:53| 人氣2,05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稅則號別申報顯然錯誤之報關業者 海關將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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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將對稅則號別申報顯然錯誤之報關業者加以處分,亦即今後報關業者如有申報稅則號別顯然錯誤情事,海關將依相關規定處分報關業者,同時還會將遭受處分有關報單的申報內容(包括報關行名稱、進口人名稱、報單號碼、貨名、原申報稅則、實際應歸列之稅則號別等)函知其他關稅局及關稅總局查緝處,並清查同一進口人有無相同貨物進口記錄,如發現有短徵稅款者,將按關稅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就進口人貨物放行後一年內之案件責令補稅,請報關業者注意。

 基隆關稅局表示,報關業者受進口人委託代為辦理報關手續,實務上皆要求進口人提供原始發票、提貨單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便在進口報單上填報有關貨物名稱、重量、價值、品質、規格等內容;惟稅則號別填列因具專業性,進口人無暇深入瞭解稅則分類相關規定或原則多委由報關業者代為選擇稅號填報。

今年六月十八日新修正關稅法施行細則發布後,對於「稅則號別顯然錯誤」案件已設有處罰規定,對於報關業者申報稅則號別顯然錯誤情事,海關將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九條轉據關稅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處分報關業者,同時將遭受處分報單之申報內容函知其他關稅局及關稅總局查緝處作進一步處理,除了清查同一進口人有無相同貨物進口記錄,若發現短徵稅款,則按關稅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就進口人貨物放行後一年內案件責令補稅。

 基隆關指出,「稅則號別顯然錯誤」係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所規定原則認定,其認定原則包括海關進口稅則之節、目、款之分類品目名稱已明確規範而適用錯誤者;違反海關進口稅則有關之類註、章註、目註之明確規定者;同樣或類似貨物經海關或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分類,同一進口人再次申報錯誤者。前述「稅則號別顯然錯誤」,不包括稅則號別分類見解之變更。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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