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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9-19 02:55:23| 人氣62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海關修正進口艙單及過境艙單與實際情形不符案件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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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總局修正進口艙單及過境艙單與實際情形不符案件之處分規定,進口貨物經海關查核或查驗結果與艙單申報事項不符案件,依海關緝私條例議處外,運輸業者逾時向海關申請更正艙單,應依關稅法第七十九條及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同一船舶已逾三次受前述警告並限期改正者,則按同條規定處以罰鍰。

 鑑於關稅法修訂後對於運輸業者傳輸資料違反有關規定者,在該法內列有處罰規定且罰鍰金額較海關緝私條例為高,為求周延適法,海關特就艙單申報不符案件究應如何論處報請財政部核示,案經該部於日前核示。

 財政部表示,該類案件日後應按實際發生情節態樣,分別依海關緝私條例及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之規定轉據關稅法相關罰則予以處分,如有法條競合情形,應優先適用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所轉據關稅法之相關罰則予以處分,辦理處分時應謹守下列三項原則:一、進口貨物經海關查核(或查驗)結果與艙單申報事項不符,依海關緝私條例議處。二、運輸業者逾時向海關申請更正艙單,應依關稅法第七十九條及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同一船舶已逾三次受前述警告並限期改正者,則按同條規定處以罰鍰。三、基於行政處分須考量比例原則及有利與不利應一律注意原則,於審理處分案件時,仍應斟酌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辦理。

 所稱「同一船舶(飛機)已逾三次受前述警告並限期改正者」,係指同一關稅局對同一船舶(飛機)同一船公司(航空公司)在同一航(班)次之進口艙單及過境艙單已逾三次申請更正而受三次警告並限期改正者而言。

 關稅總局表示,進口艙單係海關對於未稅貨物控管的一項重要文件,也是查緝走私的一項重要分析資料。海關實施通關自動化以後,進口艙單之申報改以電子資料交換(EDI)方式傳輸至海關電腦即可,所傳輸資料之正確與否,對於進口貨物能否順利通關影響頗鉅;海關為防杜走私並釐清責任歸屬,對於該傳輸資料申報內容有誤者,訂有應在時效內申請更正之規定,如有故違者即予處罰。

 依規定,其時效規定為海運進口案件如於舶隻抵埠繫泊前傳輸艙單資料者,得於船舶抵達後四十八小時內申請更正;如於船舶抵達後傳輸者,得於傳輸後二十四小時內申請更正。空運進口案件如於飛機抵達後二小時內申報者,應於抵達後七十二小時內申請更正;如飛機抵達後逾二小時始提出申報者,應在申報後四十八小時內申請更正。至於未連線者之時效規定則為遞送艙單之後二十四小時內且需以書面申請更正。

關稅總局表示,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運輸工具所載進口貨物或轉運貨物,經海關查明與艙單、載貨清單、轉運艙單、或運送契約文件所載不符者沒入其貨物,此處分方式著重於貨物之違法性,未待涉案貨物報關進口即予沒入處分;如係在進口人遞單報關時,始發覺進口艙單與實際情形不符者,以往海關皆依「進口艙單及過境艙單與實際情形不符案件處分依據表」認定運送人之責任歸屬而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以定額罰鍰。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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