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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8-11 18:08:03| 人氣38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進口貨物虛報案件於處分核定前不准退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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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業者注意了,過去曾發生業者進口汽車因虛報貨名、規格被查獲,海關於處分沒入貨物前,准予繳納保證金先行辦理退運,事後再予處罰,卻遭訴願決定機關撤銷的案例,財政部正式核示,今後該類案件如經發現係虛報者,將依法處罰,不准退運。

 基隆關稅局指出,貨物沒入與否需視虛報案件有無涉及逃避管制而定,縱屬未處分沒入貨物,亦須於處分書送達後始准辦理退運。由於處分書核發有一定程序,包括貨名認定、產地確認、查價等至處分書的送達,相當費時,因此貨物屬免處分沒入案件,違規廠商均希望早日申請退運,以免因履行相關程序導致倉租負擔的增加。

 基隆關表示,海關目前正值鬆綁法令之際,為期該類案件得以放寬處理,減少紛爭,因此重新研議,建請總局報財政部修正該項規定。惟財政部基於法規適用上考量,認為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為一漏稅罰,違章態樣係因進口人虛報行為,致有漏稅情事而言。如海關准許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運,即得免徵關稅,將與該條規定不合。即使進口人提出願意接受處罰聲明,但自認或自白依法卻不能作為處罰依據。財政部日前正式函復海關,對於該類虛報案件,仍應於處分核定前,不准退運。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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