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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1 02:43:52| 人氣1,67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輸入國外人道救援物資程序及手續將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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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布「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九條修正草案條文。明定非以輸入為常業之法人、團體或個人輸入人道救援物資得免證輸入,以爭取緊急災難時救援時效。
 鑑於國內緊急災難時,國外救援物資輸入,因慈善團體不具出進口廠商資格,受限於出口金額美幣二萬美元以上需逐批向經濟部國貿局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影響救援濟物資送往災區之時效,為簡化不具出進口廠商資格之法人、慈善團體或個人輸入國外人道救援物資之程序及手續,經濟部擬修正「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
 草案規定,依廠商、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以外非以輸入為常業之進口人依本法第十條之規定輸入貨品,應辦理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證輸入:
 一、入境旅客及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行李物品,量值在海關規定範圍以內者。
 二、各國駐華使領館、各國際組織及駐華外交機構持憑外交部簽發之在華外交等機構與人員免稅申請書辦理免稅公、自用物品進口者。
 三、以海運、空運或郵包寄遞進口限制輸入貨品表外之貨品,其離 岸價格(FOB)為美幣2萬元以下或等值者。
 四、輸入人道救援物資。
 五、其他經貿易局核定者。
 前項免證輸入之貨品,其屬第六條或第八條表列貨品者,報關時仍應依表列規定辦理。但有其他特別規定者,應從其規定。第一項之進口人,申請簽證輸入之特定項目貨品,除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外,以供自用者為限。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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