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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29 11:30:24| 人氣3,476|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稅則申報錯誤案件應按正確稅則稅率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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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稅局表示,稅則申報錯誤案件雖逾關稅法規定的退補稅期限,仍應按正確稅則稅率補徵貨物稅與營業稅。

 廠商報運進口之貨物,雖已逾關稅法規定六個月退、補稅期限,但經海關事後發現該批貨物稅則號別申報錯誤,其已繳納之關稅部分視為業經核定,無須辦理退、補稅,但代徵之貨物稅及營業稅部分,財政部核示仍應依海關改列之正確稅則號別,於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核課期間內,依法補徵貨物稅及營業稅。

 基隆關以某音響公司於九十一年七月間進口數位等化器一批為例指出,該公司原申報貨品分類號列第8518.30.39.00-8,進口稅率7.5%,以C1報單免審免驗徵稅放行,但於九十三年間遭人檢舉進口貨品有偷漏關稅、逃避管制之嫌,經海關重行稽核發現,來貨具有調整音質功能,屬音響系統組合體,應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8543.89.99.90-5,進口稅率6%,另依據貨物稅條例規定,課徵貨物稅10%。

 由於該案已逾關稅法第18條規定之六個月退補稅期間,且查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情事,該案已繳納之關稅視為業經核定,無須辦理退、補稅;惟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及營業稅是否得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規定,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而不再補徵?由於該類案件甚多,海關在執行上產生疑義。

 財政部日前核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及營業稅,其核課期間係屬實體事項,非程序事項,故尚無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之適用,該案仍應按海關改列之正確稅則號別所核定之關稅稅額作為稅基,依法計算補徵貨物稅及營業稅。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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