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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26 02:05:57| 人氣32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部公布﹁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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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二十三日公布﹁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修正草案,配合貨物稅完稅價格已不再加計商港建設費,另進口貨物海關已全面代徵營業稅,本次修正將依貨物稅條例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一併增修相關補徵貨物稅、營業稅計價規定。對上述草案有修正意見之業者,請於公告七日內送交該部關政司參考。

減免關稅進口貨物補稅辦法自六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施行後,迄今歷經五次修正,為配合關稅法修正後條次變更與修正該辦法相關條文用語及未符實際規定,因此財政部將修正辦法相關條文。

 本次修正共計七條,修正重點大致如下:
由於關稅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已授權訂定該辦法,相關事項應依辦法規定辦理,財政部認為,第三條第一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無保留必要,擬予刪除。︵修正條文第三條︶
 配合貨物稅完稅價格已不再加計商港建設費及進口貨物海關已全面代徵營業稅,財政部擬依貨物稅條例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一併增修相關補徵貨物稅、營業稅之計價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第八條第二款「駐華外國機構」與第二條前段「駐華外交機構」由於用語不同,本次擬予修正。︵修正條文第八條︶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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