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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26 01:45:43| 人氣33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透過海關網路直接連線者免向通關網路事業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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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佈﹁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業者或個人透過海關網路系統直接連線者,免向經營通關網路事業申請之除外規定,並增列連線業者辦理連線申報亦得利用海關提供之網路系統進行傳送。

 財政部指出,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自八十一年九月八日訂定發布施行後,迄今歷經五次修正,為配合關稅法修正後條次變更、海關建置網路報關系統提供多元報關途徑、報關與報驗之整合作業及通關實務,本次修正相關條文計十二條,修正重點大致如下:

一、配合海關建置網際網路報關系統,提供報關人多元報關途徑,修正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電腦連線、第三款電子資料傳輸、第四款連線機關、第五款連線金融機構、第六款連線業者、第七款未連線業者及第十款連線核定等名詞之定義,並修正第七條增列業者或個人透過海關網路系統直接連線者,免向經營通關網路事業申請之除外規定,及修正第十一條增列連線業者辦理連線申報亦得利用海關提供之網路系統進行傳送,以全法據。︵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

 二、配合報關與報驗之整合作業,經濟部標檢局實施以電子資料交換標準︵EDI︶傳輸海關之檢驗合格文件如經與報單資料比對、核銷相符之文件審核、貨物查驗通關案件,海關同意免補送書面合格文件至海關核銷,將增列此該類備供查核之文件,如採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並經海關電腦核銷、比對相符者,得准免予補送書面文件之規定,以全法據。另配合海關實務作業需要,明確規範報關人經海關通知後應補送相關資料之期限,以利執行。︵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三、為符合關稅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有關文件保存期限,修正通關網路記錄於電腦之艙單檔案,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五年,以符法據。︵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四、鑑於報關業者對機邊驗放出口貨物,無法依本辦法規定於出口時以通關網路申報,而須先以書面報單向海關申報,事後再補傳電子資料,修正第二十五條但書規定,排除適用,以符通關實務。︵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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