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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17 03:54:05| 人氣43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園區廠商進口機器設備申領進口證明書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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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廠商進口機器設備申領進口證明書,可以B6報單副本加註「進儲」字樣辦理。

 基隆市報關公會日前向關稅總局函詢科學工業園區廠商進口機器設備,於進口地通關辦理進口,可否申領進口證明書聯報單一案,經基隆關稅局提出意見,並經關稅總局通令各地海關已取得統一做法。

 基隆關稅局表示,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但於輸入後五年內輸往保稅範圍外者,應依進口貨物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因此,科學工業園區廠商進口上述機器設備,於進口地海關辦理通關(B6報單)後,因進儲保稅區而免稅,若以進口人為園區廠商而逕予核發進口證明書,則日後該機器設備若再輸往課稅區時(G2報單),其實際進口人亦申領進口證明書,恐將發生同一批進口貨物卻有兩份均屬有效而進口人不同之進口證明書。

 為釐清兩者差異性,基隆關建議宜按照進口不同階段,以用途別做為區分標準;即課稅區廠商申請進口證明書,仍依目前作業方式以進口報單副本加註「進口證明用聯」字樣,而科學工業園區廠商申請進口證明書部分,關稅總局同意以B6進口報單副本加註「進儲科學工業園區證明用聯」方式辦理,並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十三條規定徵收簽證文件費。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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