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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22 04:06:00| 人氣2,48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品、食品數量及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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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對入出境旅客攜帶自用藥品、食品數量,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規定如下:

一、自用藥品以六種為限,其種類及限量如下:

萬金油3大瓶或12小瓶、八卦丹12小盒、龍角散6小盒、、驅風油2瓶、中將湯24小包裝2盒或12小包裝4盒、中將湯丸紅340粒裝2瓶或白490粒裝2瓶、薩隆帕斯2盒(50片/盒)、、硫克肝2瓶(300粒/瓶)、正露丸2瓶(400粒/瓶)、胃藥1瓶(1000粒/瓶)、面速力達母藥膏6瓶、辣椒膏2盒(24片/盒)、朝日萬金膏6盒(5片/盒)、合利他命2瓶(290粒/瓶)、口服維生素藥品12瓶(總量不得超過1200顆)、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12瓶(總量不得超過2400粒,每種數量在1200粒至2400粒應向衛生署申辦樣品輸入手續)、隱形眼鏡6對。

二、大陸中藥材及中藥成藥:中藥材每種0.6公斤,合計十二種,中藥成藥每種12瓶(盒),惟總數不得逾36瓶(盒),其完稅價格合計不得超過新台幣10000元。

三、除各級管制藥品及公告禁止使用之保育物種,應依法處理外,其他自用藥物,其成分未含各級管 制藥品者,以每種兩瓶(盒)為限,合計以不超過六種為原則。如屬管制藥品,須憑醫院、診所之證明,以治療其本人疾病為限,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療證明之處方量。

四、旅客攜帶藥品超過上述限量,經向海關申報者,責令退運;未申報者,依法沒入,如該未申報之藥品列屬禁藥,並應依法移送法辦。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新聞稿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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