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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20 03:34:41| 人氣4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關務案經核課確定後不受後釋令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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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依舊釋令所進行之核課案件已告確定,除該釋令有違法情形外不受後釋令的影響。目前仍有眾多廠商並不清楚關務案件經核課確定後之法規適用情形,基隆關稅局依近日財政部就個案核示提出詳細說明,請廠商多加注意。

 基隆關稅局昨天表示,某廠商於八十六年至九十二年間報運進口多批玻璃磚,依舊釋令認屬平板玻璃的一種,海關按貨物稅條例規定即予以課徵貨物稅,相關報單多達四十一批,均已完納稅捐並且核課確定;惟財政部於九十二年七月間,將玻璃磚之製造另作區分,如係以玻璃膏於融熔狀態下模壓成型,而非由平板玻璃加工而成者,並不課徵貨物稅。該廠商因此檢具釋令及申請書向海關申退歷年來進口玻璃磚已繳之貨物稅。

 經海關審核其申請內容,發現多數報單訴願案經財政部駁回,部分報單於復查後不受理,其餘報單則未提出復查,綜觀全卷皆未於法定期限內再提起行政救濟程序,所有申退貨物稅之行政處分已告確定。同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因此應自法規生效日起有其適用。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亦即全案除非再有行政法院不同意見判決之確定處分,行政機關不得再為變更。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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