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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08 02:42:00| 人氣14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園區進口保稅貨通關作業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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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為配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刪除,修正「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輸入保稅貨物於進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
定」第六點規定,並自即日起實施。

凡進口報單之查驗、分估、徵稅、放行、審核、簽證、理單等作業,進口地海關依科學工業園區報單之通關作業方式辦理。進口報單通關方式經篩選為C2,屬應審核輸入許可證者,應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核發之書面輸入許可證辦理。

至於進口報單經完成放行作業,海關電腦將發出海(空)運進口貨物放行通知至卸存之貨櫃集散站或貨棧(進口報單申報之貨物存放處所)。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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