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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23 04:20:00| 人氣23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修正園區輸入保稅貨物於進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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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輸入保稅貨物於進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定第五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五、進口報單之收單
 (一)邏輯檢查項目為:收單關別;報單類別(限B6、G7);園區事業之海關監管編號(二個英文字母【新科為CS、南科為BS、路竹為BR、中科為DS】及三個阿拉伯數字,共五碼);長期委任書資格與期限;納稅辦法(B6報單為56、5Y,G7報單為99、55);其他簽審項目及邏輯檢查項目與園區內通關B6、G7之檢查項目相同。
(二)海、空運進口艙單,經轉運申請書核銷艙單或再經海運轉至地海關辦理轉運後,除有特殊情形者,經海關核准註銷轉運准單或特別准單(空運)外,不得再於船(機)抵達或轉至地之海關辦理進口通關事宜。
七、科學工業園區保稅貨物之放行及提領
(一)經核定為C1免審免驗方式通關放行之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保稅貨物(B6報單)案件,其供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登帳用報單副本聯核發作業,由連線報關業於電腦放行後,儘速傳送報單資料供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登帳,至於以C2、C3方式通關放行者(B6、G7報單),由各通關單位核發登帳用報單副本聯,交由報關人簽領,憑供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登帳。
(二)經放行之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保稅貨物(B6、G7報單)案件,其提領出站、倉時,免用保稅卡車或保稅貨箱及免加封方式,憑B6、G7進口報單副本及報關業自行列印之放行通知,運送至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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