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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23 04:06:00| 人氣15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部修正園區事業輸入保稅貨物進口地通關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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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布修正「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輸入保稅貨物於進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定」,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與報關業之長期委任書,由報關業向各關稅局之報關業管理單位提出,經審核後予以建檔,以便利進口報單收單長期委任檔之比對作業,比對長期委任檔不符者,以C2或C3通關,由通關單位以人工比對個別委任書。

依規定,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輸入保稅貨物,除可向區內海關辦理通關外,其選擇於進口地海關辦理通關者,依該作業規定辦理。有關科學工業園區保稅貨物之放行及提領,經核定為C1免審免驗方式通關放行之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保稅貨物(B6報單)案件,供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登帳用報單副本聯核發作業,由連線報關業於電腦放行後,儘速傳送報單資料供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登帳,至於以C2、C3方式通關放行者(B6、G7報單),由各通關單位核發登帳用報單副本聯,交由報關人簽領,憑供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登帳。

經放行之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保稅貨物(B6、G7報單)案件,提領出站、倉時,免用保稅卡車或保稅貨箱及免加封方式,憑B6、G7進口報單副本及報關業自行列印之放行通知,運送至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

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憑B6、G7報單副本及進口貨櫃(物)運送單簽收貨櫃(物)進廠,並將貨櫃(物)運送單電傳起運地貨櫃集散站或貨棧核銷。起運地貨櫃集散站或貨棧於收到前述電傳貨櫃(物)運送單,經核無訛後,依序歸檔結案備查。若逾二十四小時尚未收到,應立即主動追蹤貨物流向。

 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櫃集散站、貨棧,其駐站(庫)關員應辦理事項由專責人員辦理。園區事業保稅貨物進廠應辦理事項由海關或保稅業務專責人員辦理。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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