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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20 17:19:00| 人氣8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虛報進口貨未逾五%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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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核示,廠商虛報進口貨物數(重)未逾五%,其進口關稅雖合於海關緝私條例免罰規定,惟所漏營業稅部份已逾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者,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處罰。亦即進口貨物虛報行為如造成營業稅漏稅金額超過新台幣五千元以上者,均應依法補稅處罰,請相關業者注意。

 基隆關稅局表示,廠商虛報進口貨物數﹙重﹚量雖合於海關緝私條例免罰之規定,如同時涉有逃漏營業稅行為,究應如何處罰,不僅是海關執行上常見的疑義,也是廠商極欲瞭解的問題。

依財政部七十八年一月函示,進口免徵關稅之貨物,除關稅法第二十六條﹙現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者外,其應課徵營業稅者,如有短漏報而發生逃漏營業稅情事,應依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規定補稅處罰。這是因為關稅領域與營業稅規範各有不同,其虛報漏稅情事應分別論處。

 日前某廠商向海關報運進口煤炭乙批,原申報數量為7,000公噸,經查驗結果實際數量為7,240公噸,核其虛報數量為240公噸,未逾原申報數量五%範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屬於情節輕微之免議案件。惟其所漏營業稅金額為新台幣8, 977元,已逾「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之五千元上限,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規定,處所漏稅額一倍至十倍罰鍰,該類關稅免議而營業稅重罰案件,自海關全面代徵營業稅以後有逐漸增加的現象,為顧及廠商權益,關稅總局再次報請財政部核示,該部並作以上表示。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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