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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6 04:56:00| 人氣23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海關進口稅則」修正草案完成立法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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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擬具的﹁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院會三讀審議通過。本次修正重點除已配合HS二○○二年版稅則轉換,我貨品分類制度將與國際同步;另為執行台巴自由貿易協定關稅減讓,給予低度開發國家免徵關稅之產品項目,亦納入修正。財政部為順利執行台巴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貨品認定作業,以適用優惠稅率,關政司除將參與經濟部國貿局於本(十二)月上旬在台北、台中及高雄主辦的宣導會,並將於月中、下旬赴關稅總局及各地關稅局對海關人員講習原產地規則相關規定。

 財政部表示,配合HS二○○二年版修正內容,原則以稅率不變為主(即中性轉換)處理進行貨品分類轉換。為應台巴自由貿易協定洽簽、給予低度開發國家免關稅之優惠,以及不排除未來對開發中國家實施普遍化優惠關稅之可能性,現行關稅法第三條暨海關進口稅則附則二有關二欄稅率規定將不敷使用,為因應將來對特定國家及產品實施優惠關稅,海關進口稅則欄位由現行兩欄修正為三欄。

 由於台巴自由貿易協定對原產於巴拿馬之產品,將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降稅,並分為立即免稅或五年、十年等方式逐步取消進口關稅,因此本次依據協定附件關稅調降表所載貨品、承諾稅率及降稅期程,採逐年平均方式調降,並將各年份之減讓稅率一次列出,以符透明化原則。

 有關修正後的稅率欄位變動部分,原第二欄稅率移列第一欄,適用於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與我有互惠待遇國家或地區之進口貨物;第二欄稅率,適用於特定低度開發、開發中國家或地區之特定進口貨物,或與我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之國家或地區特定進口貨物;原第一欄稅率則移列第三欄,不適用第一欄及第二欄稅率之進口貨物,則適用第三欄稅率。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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