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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7-04 14:18:31| 人氣9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反傾銷或平衡稅調(複)查案審核原則即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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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布「補助我國製造業所屬產業公會因應國外對我產品採行反傾銷或平衡稅調(複)查案審核原則」,依該原則核定之補助案,補助金額以新台幣二佰萬元整為補助上限,且以不超過申請補助金額為限,全案自即日起實施。


 依規定,業者因應國外對我產品採行反傾銷稅及平衡稅之調(複)查案件,經濟部國貿局就補助相關產業公會聘請律師、會計師及顧問之費用,將按照該審核標準規定之核計方式核予補助。平衡稅案補助次數至多為四次,得按公告調查至終判、司法複查、行政複查以及落日複查等四階段提出申請,每階段限申請一次。

 反傾銷稅案得按公告調查至終判、司法複查、行政複查以及落日複查等四階段選擇兩階段提出申請補助,選擇申請補助之該階段限申請一次。但經落日複查仍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件,得就嗣後影響涉案產業全體之相關複查再申請補助一次。

 國貿局指出,公會代表廠商提出相關補助申請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所代表之廠商家數原則上需至少二家(含)以上,但我出口至指控國之廠商僅有一家,或該國僅決定對我最大之出口廠商進行調查時,不在此限。
(二)
涉案廠商輸至指控國之數量合計占我輸至該國總進口量之比例須超過50%以上。

 補助金額依各涉案產業對我國之創匯貢獻度及出口貢獻度核定之,其核計方式如下:
(一)「產業創匯貢獻度」:產業出口值-產業進口值(每年初依據兩碼貨品號列計算前一年度各類產業之出進口值)。其「產業創匯貢獻度」為正數者,依申請計畫金額之卅%核給,其「產業創匯貢獻度」為負數者,依申請計畫金額之廿%核給;或
(二)「產業出口貢獻度」:出口總值達五億美元以上者(每年初依據兩碼貨品號列計算前一年度各類產業之出進口值),依申請計畫金額之卅%核給,在五億美元以下者,依申請計畫金額之廿%核給。
(三)依前二項核計之補助比例不同時,則依其中較高之補助比例核給。

 各產業之認定,以被控涉案產品之貨品號列為準(依兩碼貨品號列認定)。涉案產品涵蓋兩類以上產業時,則依較高之補助金額比例核給。

 至於公會所提計畫預算以律師費、會計師費及顧問費等項目為限,不包括律師、會計師、顧問及業者之機票、食宿費及個別支出等費用。計畫金額包括自籌配合款與申請補助款兩部分,其中自籌配合款至少應編列百分之廿。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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