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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17 04:46:30| 人氣86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海關並未徵收﹁逾時進倉﹂、﹁延遲結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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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貨物裝船及截止收貨措施
目前已由倉儲及航運業者自行負責,海關僅辦理貨物通關放
行事宜,因此並無徵收﹁逾時進倉﹂、﹁延遲結關﹂等相關
費用的名目與事實。基隆關稅局特別聲明,若有業者按
櫃數︵CY︶、車次或材積︵CFS︶酌收該類費用,與海
關﹁完全無涉﹂。

 台北市進出口公會幹部日前率同會員廠商赴基隆關參訪座
談時,針對廠商就出口貨物﹁延遲結關﹂提出疑慮一事,基
隆關昨天特別作以上說明,並強調﹁新出口通關制度﹂實施
後,海關即無所謂﹁逾時進倉﹂、﹁延遲結關﹂及﹁保留艙
單﹂而需徵收費用的情形。

 基隆關表示,﹁新出口通關制度﹂在八十六年四月一日起
上線實施後,有關收貨進倉、貨物裝船到截止收貨等措施,
一律由倉儲業及航運業者自行負責,海關只辦理貨物通關放
行事宜,倉庫業者僅需輸入貨物進倉訊息,俟貨物報關資料
與進倉資料碰檔後,海關電腦即可處理通關放行,並二十四
小時作業。

 基隆關指出,基於攬貨及裝船作業的實際需求,航運業者
登載之結關日︵或截止收貨日︶,期使貨主能於預定日期前
將出口貨物運送進倉,以便船隻準時開航,但貨物若於預定
日下班後或翌日才能進倉,進站並傳輸進倉資料時,部分業
者即可能稱之為﹁逾時進倉﹂、﹁保留艙單﹂或﹁延遲結關
﹂而酌收費用,但與海關完全無關。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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