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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10 04:29:03| 人氣29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務部長的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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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91年11月27日,法檢一字第0九一二00一六四七號。

主旨:檢送黃英哲先生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致本部「部長電子信箱」電

子郵件影本一份,請參處。

正本: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洪檢察長。

副本:黃英哲先生。

就醬子!我也不知道該說什麼才好?!

這封函,是法務部告訴澎湖地檢署洪檢察長(威華),有這麼個人來函,而這件事情應該處理的單位是貴單位澎湖地檢署,該怎麼辦?請貴單位參考處理!澎湖地檢署之前的態度是:你們若知道有誰犯罪,殺死225人,請來告訴我們吧!否則,請閉嘴!等飛安會報告出來,我們再去查有沒有人犯罪!就降子吧!我通知道你了!不要再吵了!


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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