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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15 19:21:44| 人氣2,50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列報國外佣金支出,除支付事實外,並須與業務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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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外銷業務的企業為拓展營業,常須在當地尋求代理商就近開發訂單,於是,佣金就成了必要的支出,由於取得的憑證是來自國外,在查證上有其先天的困難度,因此,稅法對於相關憑證的規範也趨向嚴格:
一、應提示佣金合約,如未訂有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如信用狀、PROFORMA INVOICE 或 PURCHASE ORDER,亦可另以函電約定)中約定佣金給付事項,如百分比、受款人等。
二、各該筆交易之出口報單:應核對交易對象、出口金額等內容是否相符。
三、仲介人促成交易之文件,以證明與業務有關且屬必需,例如經其簽名仲介之PROFORMA INVOICE、PURCHASE ORDER等文件。
四、支付佣金之匯款水單;但在出口貨價百分之三以內,並在台灣以新台幣支付者,得取得受領人名義出具之收據。
由於電子郵件日益普遍,往來文件如為電子郵件一般也能接受,但應該列印出來備查(最好雙方都是以「回覆」方式以保留往來軌跡),此外,在憑證的審核上尚有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佣金合約:
A.應詳細列明計算佣金之基礎,通常按 INVOICE PRICE (實際出貨金額)為基礎。
B.列出佣金百分比,通常為百分之五,超過百分之五以上部分,須提出正當理由並舉證經查核相符,才能認列。
C.佣金受領人不得為買方或其關係人,亦不得為賣方或其關係人。
二、宜備有請領佣金之計算表(如為 DEBIT NOTE形式亦可),依據原約定條件詳列佣金金額之計算。
三、匯款水單:受款人應與佣金合約所定佣金受領人相同,否則應另提示轉付之證明文件。
為維護自身權益,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交易相關原始憑證,如往來文件、傳真、書函及足資證明交易事實之文據以憑認定,避免日後因舉證困難而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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