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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18 10:45:02| 人氣3,56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員工旅遊支出列帳與免稅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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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營利事業方面來說,可以按照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福委會)來分別說明:
一、已依法成立福委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就會計個體而言,福委會是獨立於企業之外的非營利組織,主要從事職工福利金的經管及運用,準此,員工國內、外旅遊等活動,應該是由福委會主辦,所發生的費用也應該從福委會的福利金收入中支出,但是,內政部對於職工福利金的各項開支分別定有最高動支比率,其中「文康活動」得動用的比率上限為30%,如果辦理員工旅遊實際支出金額超過內政部規定之動支標準時,超出部分又確實由營利事業負擔時,則營利事業對於該實際負擔的部可以其他費用列支。
二、未依法成立福委會者:因為沒有福委會的組織,因此,員工旅遊是由營利事業自行辦理,則相關的支出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該營利事業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0‧0五至0‧一五,及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之部分,得以其他費用列帳。
至於員工所獲旅遊福利,是否需列報個人所得呢?則必須依參加的條件及活動費用支出方式而定,謹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凡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其所支付之費用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二、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部分員工之旅遊(不論是以年資、績效或任何標準),均不合個人免稅規定,員工必須就其所受領之利得,合併申報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若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福委員會,則由福委會支付之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不必扣繳所得稅款,但應由福委員會依稅法規定申報免扣繳憑單,至於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確實由營利事業負擔的部分,係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如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福委員會,則全部支出均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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