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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11 11:52:37| 人氣66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股東以無形資產出資應如何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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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公司法修正之後,對於股東以無形資產出資,有了更明確的規範,所以,智慧財產權抵繳股款在當前科技掛帥的時代,就成了資本與技術合作的最佳方式之一。對於股東而言,在投資時以無形資產(例如:專利權、電腦軟體、專門技術、商標權等)抵繳股款,如果抵繳的股款金額不等於無形資產的取得成本,就產生了財產交易利得或損失;依據財政部解釋,在民國九十二年底前發生抵繳的,不必列入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應於出售股票年度將面額與無形資產成本之差額列報財產交易所得,超過面額部分則按證券交易所得依申報當時稅法規定徵免,由於在法人股東的會計處理上,財產交易所得是在抵繳年度承認,因此,應在結算申報時作為暫時性差異調整;但是,財政部已變更解釋,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應該在抵繳年度先就抵繳金額與無形資產成本之差額列報財產交易所得,出售股票年度則僅就證券交易所得申報依當時規定徵免,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一致,不再需要作為差異調整。
平心而論,財政部這項新的解釋比較符合所得的認列原則,但是,就個人股東而言則失之嚴苛,原來的解釋顧及股東在抵繳年度實際並沒有現金收入可以繳稅,所以,認定「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取被投資公司股票僅為該專門技術之形式代表,並無所得可言」,而在股東轉讓持股取得現金時,才計算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是相對比較厚道的作法,如今,財政部變更原來的解釋要求即時計算所得申報,如果股東在抵繳當年度沒有現金可以繳稅,股東豈不是要變賣投資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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