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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24 11:43:00| 人氣38,089| 回應2 | 上一篇 | 下一篇

投資其他營利事業發生損失之會計及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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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對於股權投資損失是以實現為認列標準,所謂實現係指被投資公司發生減資或清算情事,如果被投資事業發生虧損,而出資額並未折減,則不予認定。因此,依據以上規定認列股權投資損失時有些值得討論之處:
一、應備文件: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及國稅局核准被投資公司減資、清算之相關登記文件,若是被投資公司辦理清算,應該再取得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回執聯。雖然,依據公司法規定清算應受法院監督,清算完結並應向法院聲報核准,才能完成清算,公司之法人人格才消滅,然而,並不是每一家公司清算都遵循法院程序,通常只向公司登記機關(即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辦理解散登記,並向國稅局辦理各項稅務申報,因此,目前實務上還沒有要求法院核准清算完結之證明。另外,還有一種稅法未明文規定,但應該認定為投資損失之情形,就是被投資公司宣告破產,須取得法院之裁定書為憑。
二、認列時點: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時,於股東會決議之減資基準日認列,如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以核準後股東會決議之減資基準日認列;若是被投資事業解散清算,尚無明文規定認列時點,不過,我們從清算程序來看,只有清算完成分配賸餘財產後,才能知道損失確切的金額,因此,應該在被投資公司清算完結時認列損失。至於被投資公司宣告破產時,應該是以法院裁定之日為準了。
三、認列金額:被投資公司發生清算時,投資損失的金額是以股權投資的取得成本與收回的財產差額;在被投資公司宣告破產情形下,因為資產已不足抵償負債,股東之投資已收回無望,以其投資成本全額認列損失;若是被投資公司發生減資時,投資損失的金額要如何認列,尚無明文解釋應如何計算,台北市國稅局曾發布新聞稿,認為應該就減少的股數按面額計算,例如:被投資公司原實收資本5,000萬元共500萬股,辦理減資1,000萬元並銷除股份100萬股彌補累積虧損,投資公司持股比例10%共50萬股原始取得成本800萬元,減資後剩餘40萬股,公司自行按被投資公司減資比例20%認列與原始投資成本計算投資損失160萬,而台北市國稅局則按減少之股數10萬股及每股面額10元計算投資損失100萬元,但財政部訴願撤銷台北市國稅局的處分,支持公司的作法,認為「應按其實際投資金額,依因減資所減少之股數占原持股股數比例計算之;如有獲退部分現金者,則應以上開計算之投資損失再減除獲退現金後之淨額認列」,不過財政部同時也指出,若公司有刻意違反營運常規或有稅賦規劃、規避情形,稽徵機關自得採實質課稅原則,以投資時被投資公司資產之淨值(投資股數乘每股淨值)與減資時淨值總額(投資股數乘每股淨值)比較決定其參與經營期間有無實際損失。
然而會計上依穩健原則,於該項投資之價值發生減損時,就應該認列投資損失了,如果會計上和稅務上投資損失認列的時點不同,應該作為暫時性差異處理,但有一些實務上應該注意的一些問題:
一、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處理下:被投資公司歷年虧損已按持股比例認列,並在結算申報時作為暫時性差異,帳外調整減列投資損失。
1、當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時,若認係永久性的價值減損,應比較該項投資實際價值是否已低於帳面價值,決定應否再認列投資損失,否則即無需作會計處理;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帳外調整增列投資損失。
2、當被投資公司辦理清算時,如有清算利得或損失,應再按權益法認列,清算完結分配賸餘資產時與長期股權對沖;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並按原始投資成本與實際獲配資產價值之差額帳外調整投資損失。若被投資公司分配給股東之賸餘資產價值大於實收資本額,超過的部分應作為盈餘分配並申報股利憑單,投資公司收到清算股利憑單時,按一般股利憑單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即可,不必作會計處理。
3、當被投資公司宣告破產時,會計上即將該項長期股權投資之帳面價值沖轉投資損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按原始投資成本帳外調整投資損失。
二、長期股權投資採成本法處理下:
1、當該項長期股權投資之實際價值發生無法回復之減損時,即應在帳上沖減投資成本並認列投資損失,但是,若被投資公司未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就該投資損失金額帳外調整減列,俟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之年度,再按稅務上得認列之投資損失金額帳外調整增列。
2、當被投資公司直接辦理清算時,按該項長期股權投資帳面價值與實際獲配資產價值之差額認列損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再依原始投資成本與實際獲配資產價值之差額帳外調整投資損失。
3、當被投資公司宣告破產時,會計上即將該項長期股權投資之帳面價值沖轉投資損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按原始投資成本帳外調整投資損失。
三、短期股權投資:會計上僅按成本市價孰低法辦理,另外,由於短期投資損益屬於證券交易損益,其交易利得與損失均不計入課稅所得計算,故其評價損益通常作為永久性差異處理,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數帳外調整減列。至於因被投資公司減資、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其會計及稅務處理與前項「長期股權投資採成本法處理」同。
最後,減資或清算在所得稅法上是否會被認定為證券交易,其損失就不得列入課稅所得計算,所得稅法規尚無明文或解釋,目前實務上當然不認為如此,但是,財政部曾就證券交易稅法對於現金減資銷除股份,解釋為非屬證券買賣免徵證券交易稅,按照這樣的法理,可令人安心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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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di
祝萬事如意 平安喜樂
2009-10-28 15:17:17
日本藤素
感謝分享!

http://www.yyj.tw/
2019-12-19 09:33:00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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