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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24 10:28:37| 人氣2,21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國稅局調整增加的所得額不可作為盈餘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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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配盈餘或股息紅利時,其可分配之盈餘是指依據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等法令規定處理之累積盈餘,由董事會編製為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議案,提出於股東會決議通過者,而不是稅捐機關為課稅目的核定的課稅所得或未分配盈餘。
當收到國稅局核定通知書調整增加課稅所得或未分配盈餘時,不可以按照核定增減的課稅所得額或未分配盈餘調整累積盈虧科目,更不可以將國稅局核定增加的課稅所得額或未分配盈餘分配給股東,如果因為處理錯誤被查獲,固然不必補稅或處罰(不論是否因此而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但是,卻必須更正原申報之股利憑單及其申報書、股東可扣抵稅額變動明細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盈虧撥補表或盈餘分配表等,而各股東也必須按更正後的股利憑單申請更正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以退補所得稅額,這可真是一場大大的麻煩呢!
正確的作法只要當作會計上的估計變動,將核定應納/退稅額(不是「本次應補/退稅額」)與原申報數的差額,作為本年度的所得稅費用或利益入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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