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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21 15:42:11| 人氣1,94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什麼樣的差旅費才與營業有關,而能夠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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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稅法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認列;營利事業的差旅費也不例外,應該提示詳載逐日前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未能提出者就不能認定。因此,除了基本的飛機車船票根、代收轉付收據、膳宿費用收據等支出證明之外,企業宜要求出差人員詳填出差報告及其行程,並盡量保存其他有關憑證及資料,例如:受訪者名片及公司簡介、商展文件等資料;這不僅僅是單純的為了在稅務上認列費用的目的,也是內部控制程序的環節。
前面談的是一般概念的差旅,即為開發業務、驗貨、安裝等事由而發生的短期出差相關支出,但是,我國自經濟發展程度日趨成熟後,由於資本及技術輸出的結果,在海外(含外國及大陸地區)投資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情形日增,不免需要長期派遺駐外人員,其因而發生的相關差旅及薪資支出,應分別按海外單位營運情形歸屬:
1、派赴海外獨立子公司之人員:不論是對被投資公司作技術指導、設廠規劃等,依據企業個體原則,均不屬於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相關費用,應該由海外被投資公司列報為其費用,就算已取得經濟部投審會的核准,在稅務上還是不能被認列。
2、派赴海外分機構之人員:若是海外營運機構(分公司),通常會獨立設帳計算損益,以因應當地的稅務申報需要,再依我國稅法規定將其損益由國內總機構合併申報,在這種情下被派遣人員的相關費用就應在該分支機構列帳;若是海外的非營運機構(辦事處、連絡處),為總機構辦理蒐集商情等商業行為,則被派遣人員的差旅費用就屬於總機構的費用,但是,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應先取得經濟部投審會的核准。另外,長期性出差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如在同一地點駐留,超過一個月未逾三個月者,自第二個月起生活日支費只能按80%認列;超過三個月者,自第二個月起生活日支費只能按70%認列。此外,出差人的薪資屬於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法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尚非屬免稅所得,所以,臺灣地區人民被派赴大陸地區辦事處服務者,其由臺灣地區總機構給付或由總機構撥付大陸地區辦事處後給付之報酬,均應由臺灣地區總機構依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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