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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28 11:57:13| 人氣8,658|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公司籌備期間各項開支的會計及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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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籌備期間所發生的各項支出,依據修訂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自民國九十一年起與既存企業適用相同之會計原則,即按支出之效益年限區分為資本支出或當期成本費用,有關為設立所必須而發生之開辦費,因其未來經濟效益未能明確辨認,應作為當期費用不再分年攤銷,但是,當前的稅法仍然規定,營利事業設立所發生之必要費用,如發起人報酬、律師與會計師公費、設立登記規費、發起人會或創立會之費用、股招募與承銷費用、其他與設立直接有關之費用等,應列為開辦費分五年攤銷,所以,在年度結算申報時應作為暫時性差異帳外調整。
至於在籌備期間因購買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進項稅額,可以在完成稅籍登記後,向國稅局申請核實退還或留抵,若是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配賦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前,可以取得以「○○○○○○公司籌備處」為買受人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但是,要記得入帳並且在設立登記資本額簽證所附之資產負債表中表達,此外,更應該保存相關付款證明文件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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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藤素
感謝分享!

http://www.yyj.tw/
2019-12-20 12:04:19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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