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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11 00:53:38| 人氣4,932| 回應3 | 上一篇 | 下一篇

教師與交通導護之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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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關於這個問題,可以從多方面來討論
首先,從情理的觀點來看:
教師導護是數十年來約定俗成的一件加諸於老師的工作,如很多老師所言:「身為老師即需維護學童的安全,所以站交通導護也算是我們的責任,讓孩子能平平安安的上下學...」,而大部分老師也都認同這樣的工作,但是這只是約定俗成,直到前陣子台中縣政府將導護工作歸到教師應盡的「義務」中,再加上現在部份激進家長團體(如人本)在社會上強立塑造出老師的種種負面消息,打壓老師,這會讓老師覺得做越多讓人嫌越多,那何必再多付出心血的無力感,進而對導護工作產生反感。

所以之前台中縣潭子有間國小期末開校務會議時提議老師全面不用站導護,由愛心義工站,結果造成愛心義工強列反彈,說老師不站他們也不站,最後也不了了之,老師繼續站導護,現階段要全面撤除老師的導護工作,我覺得還是有他的困難性。

再來從法理的層面來看:
教師法第十七條中規定教師的義務有以下幾項: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 擔任導師。
其中並沒有規定“導護”是老師應盡的義務,所以這也是當台中縣政府將導護歸納成該縣老師的義務之後,引起該縣教師會全面的反彈。

我本身是敝校教師會理事長,但又兼任生教組長,所以對於教師導護工作而言,有點左右衝突的角色。因為從理法角度來看,導護工作根本不該由老師來擔任,除了上述教師法中沒規定之外,老師對於交通是沒有「指揮權」的,也就是說老師沒有任何權利將路上行駛的汽機車或行人攔下來,既然如此,又怎麼能叫老師去指揮交通呢?原來老師站導護一直是處於「違法」的角色。

之前有老師在執行導護工作時,教室內班上學生出意外,結果家長告上法院,執行導護工作的老師竟然被判刑,因為“導師”是老師應盡的義務,而導護工作不是,所以學生進到教室後,級任老師有義務看好他,這個判決真是有夠○○××。還有部份學生上學時過馬路出意外,家長告該路口的導護老師,竟然勝訴,老師要賠錢,真是夠了。

近日的玻璃娃娃事件中陳姓學生被判有罪時是因為法官認為照顧身心障礙者是「專業人事」的工作,所以陳姓學生不該幫助玻璃娃娃,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指揮交通何嘗不是專業的事情嗎?且叫沒有指揮權且又不是專業的老師去站導護指揮交通,難怪學生上學出事,老師要被判刑。

從絕對理法的觀點而言,教師是不應該站導護的,但是從情的角度與現實面來看,完全不站導護是不可能的,所以身為生教組長的我有以下作為:
一、增加老師福利
上學期我就擬好「教師擔任導護工作補假實施要點」,讓站完導護的老師有補休的機會,多點福利給辛苦的老師。

本校「教師擔任導護工作補假實施要點」如下(可以參考一下)
一、目的:為激勵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以確保學童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原則:(一)以上班時間之外執勤時間為補假之依據。
(二)以實際擔任導護工作者為補假對象。
(三)以不影響學生上課及校務運作為原則。
三、補假時數:(一)執勤五天(一週)給予補假半日(四小時)。
(二)執勤未達五天,則給予補假(三小時)。
(三)機動組人員則以四天為一週,補假方式比照一般導護組。
四、實施方式:
(一)補假之提出應於執勤後一個月內為之。【期末執勤之導護組,可順延至下一個開學後之一個月內提請】
(二)補假之提出應一次為之【四小時為單位】,不得分批提請。
(三)補假時間應選擇無學生、無課務之時段(五六年級老師如有特殊原因,得在課務、級務均請妥代理人的情況下提請補假)。
(四)補假應於事先提出,不得事後補請。
(五)請假之程序,比照一般請假規則辦理。
五、本要點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減輕導護工作量
本校有申請替代役,這學期開始我將其中一個哨完全給他們去執勤,少掉一個哨的勤務,老師值勤次數可以減掉相當多,這樣老師輪起來的壓力就不會那麼重了。

三、透過市教師會繼續跟教育局協商
在教師會理事長會議中,我提過相關導護工作問題,但是教育局那邊都一直不願意明確指示導護相關權責問題,也就是說教育局的態度是在打太極拳,但是教育局後來有說導護工作以校園四週為主,所以如果貴校有那種導護工作要將學生帶到很遠的地方過馬路的,也許可以考慮徹掉。

四、請警察機關協助
本校有老師在站導護的時後,被機車家長(是只家長很機車,不是家長騎機車)惡言相向過,日昨我已發公文到我們轄區派出所請他們加強對於違規家長的取遞,老師就不要再去管那些違規事情,吃力不討好,如果連警察都不管了,我們又有何立場去管呢?

以上是我從情理法的觀點來看,因為對教師導護工作感觸良深,所以才囉哩囉唆一堆。


台長: 亞利安星球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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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的事情就不要去做,這是基本常識,哪來這麼多合理化的理由? 而擔任了之後問題反而更多,老師長年暴露在這種風險之中,教師會到底為老師做了些什麼?
2009-06-26 12:46:11
路人甲
打嘴炮誰不會
樓上的你不爽出來當教師會理事長啊
相信在你的帶領之下
一定會替每位老師爭取到相當大的福利
2009-07-15 12:54:05
兩難之人
作者說:「...以上是從情理法的觀點...」。這樣好嗎?如果在「法」上面站不住腳,任何的舉措會穩固嗎?有句話說「作對的事,不是把事情作對」,但我們總喜歡去合理化有瑕疵的事,盡量讓它變對...
我以為如能修法,把交通權給教師,並能告發違反交通之人,或許才能解套。
2009-12-15 22:56:47
版主回應
兩難之人好!沒想到這個部落格還會有人來留言,我已經很久沒有在這邊出現了...

我不負責導護業務已經好幾年了,政策面也不是我一個小老師所能去改變它!所以導護還是一樣站...只能接受它囉...

有空到我新部落格逛逛

http://tw.myblog.yahoo.com/201-kd/
2009-12-29 00:30:11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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