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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08 10:34:41| 人氣7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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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面內容屬實,而問題也已如期待解決!事後覺得這篇申訴搞何不是一種生活經驗的程現方式,於是就放到新聞台了。這是我高中曾經面對的一個問題,而我也試著表達自己的看法。
各位大大只要當一般文章欣賞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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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老師您好:

對於昨天的事,我希望我們能在溝通一下;上課該不該關機,我沒有絕對的看法;但不發出聲響、觸碰玩弄手機的想法我是認同的不同層次的失誤。犯錯也該有不同等級的處分;就像校規第七十三頁第二十一大項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二條中所提到的:「依本要點對學生所評定之獎懲,得視年齡之長幼、年級之高低、動機與目的、態度與手段、行為之影響等情形酌予變更獎懲等第。」不成文的私人規定更應如此,以示信服力。我想徵對上課中手機非蓄意發出聲響被懲處沒收之一星期之懲罰提出幾點不合理的個人論點:

1.手機使用規章正在擬定中,未成為人人皆知的成文 規定,目前校規中並未
提及任何有關手機的使用辦法,使之成為似有非無的規定,全校老師處理方
式不統一,立足點就已失公平性。
2.老師的私人規定是為使有效經營班級上課秩序,以維持日後上課應有的品質
及效率;但應於事發前統一向全班說明並獲得師生共識才得以執行。尤其在
這種沒有統一規範的規定中更應事先說明清楚。
3.上課使用手機應視情況做適當懲處,我覺得非蓄意使之發出聲響應屬最輕情
結者,而此亦為人之常情,應得理要饒人。
4.手機發出聲響若沒收一天,目的是為了防止再度發出聲響打斷上課。這點我
能同意;但沒收一個星期可能嚴重影響學生生活中的不便,我覺得懲處不
當。
5.對於手機在上課中不小心發出聲響,處分應以「防範」為主;因大份學生皆
為奉公守法,非故意犯錯,而手機不小心發出聲響並非滔天大罪,懲處過頭
會使學生誤以為學校皆以處罰學生為樂。我想這並未
達成處罰學生以致警惕的效用。

再者我想提出沒收手機一星期以致影響我的生活之主要實例:

1.每天放學我都是由家長接送,視每天交通情況之不同及配合爸爸下班出公差
時間之差,可能會不定期更換等車時間及地點;使得手機在我放學時成為重
要的聯繫工具。
2.這週六已安排至林口長庚做定期視力追蹤檢查;星期日則計劃前往台北世貿
参觀書展。兩天皆出門,手機自然是不可或缺的必備聯絡工具。我也不希望
若有意外發生則責任歸屬因老師沒收手機使無法通訊造成。

接著我要徵對老師昨日所提:「之前之違反者皆懲處沒收手機一期,若開此先例則有失其公平性」這段說明做幾點分析:

1.就如老師昨天所告知:這是您的新規定。我想在其他班級或許您已經事先聲
明過,但在304班並未提及,所以開此先例並未失其公平性。
2.若在其他班也未事先提及,皆是以事發才做懲處,我覺得是那些同學不在乎
或是不願意與老師溝通以爭取自己的權益。應歸類於自我行為負責,不應提
及公平與否。

最後我要分析老師處理此案件的意義:

我不了解老師有何考量;但我覺得這樣處理不具任何意義,只有造成了雙方精神緊張的反效果而已:學生每天提心吊膽怕老師把手機搞丟;而老師也每天提心吊膽怕真的把手機搞丟。它並沒有達到教育人心的目的,或許有達到短暫的警惕效果,但那並非治標治本之道。
若一個處分管理規章無人在乎或視而不見,那它就成為了沒有意義的遊戲規則;就像現實社會中政壇上的口水戰一樣,爭吵一些對社會大眾沒有實質意義或影響很大的法令規章。不應該讓它成為惡性循環的縮影。


以上是我對這件事情的觀點,希望老師能像昨天課堂上所說:「做個傾聽者!」一開始是我不對,疏忽上課中應將手機關為震動或靜音;但老師若懲處不當,就變成是老師的不對了;凡事水能載舟亦能覆舟。
在我的心裡您一直是很明理、思想豁達又幽默風趣的襯職老師。手機使用辦法在還沒成文公佈之前的確是個值得深思的問題。我不希望這種小事情造成不愉快;尚融因心直口快又任性的個性,若昨日有溝通不當之處敬請見諒。用寫的總是比用講的清楚仔細些,希望我們能達成共識的雙向溝通。我確定我已經拿出最大的誠意,也希望老師能拿出雅量。於近日之內將手機還給我。謝謝!


學生:巫謪榮 敬上

台長: 狄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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