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0-10-23 09:54:29| 人氣8,222| 回應2 | 上一篇 | 下一篇

「轉向處分」知多少?

推薦 1 收藏 1 轉貼0 訂閱站台

林順昌(桃園地檢署觀護人)

Q:什麼是「轉向處分」?

A:轉向處分」(Diversion Action),顧名思義就是轉個方向,亦就是將傳統送去監獄關起來的處理方式,改為轉到社會來處置的司法處理模式。最常見的就是假釋和緩刑。

Q:台灣現行的刑事司法制度有哪些「轉向處分」?針對少年犯的轉向處分,是不是與成年犯的轉向處分不同?

A:少年犯罪的轉向處分的確與成年犯有別,但並非完全不同。除了假釋和緩刑,事實上,少年刑事案件或保護事件的司法過程也常出現其他類型的轉向處分。像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5條所規定的,法院為了執行職務,得請警察機關、自治團體、學校、醫院或其他機關、團體為必要之協助。其中所謂的協助,即包括暫時安置、心理輔導、急難救助、安排就學,另外在第26條第1項也規定,必要時得裁定責付於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第2829條則有不付審理以及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交付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的處理方式。第42條則有訓誡、假日生活輔導、交付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這些都是替代監禁的方法,在成年犯罪也有很多方式作為轉向處分的選擇,例如:假釋、緩刑、緩起訴、不起訴、易科罰金、易以訓誡,以及去年9月剛啟用的短期刑易服社會勞動制度。

Q:除了「轉向處分」,聽說還有一種叫做「易刑處分」的,那又是什麼?

A:「易刑處分」(ErsatzfreiheitsstrafeAction for the replacement of penalty)又叫做「換刑制度」,顧名思義,就是以其他刑罰模式代替原本宣告刑度的一種司法處分。理論上來說,也算是「轉向處分」的型態。而且,被採用的代替模式通常多為「非監禁」的方式,但有極少數是反過來交換的(用「監禁」代替「非監禁」)。

Q:可否大概說明「易刑處分」的類型?

A:「易刑處分」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u罰金易科自由刑,當受宣告處以罰金刑的被告無力繳納罰金時,易科自由刑以代替罰金刑,德國、日本、印度、捷克、匈牙利等國皆有類似規定。v罰金易科勞役,當受宣告處以罰金刑的被告無力繳納罰金時,易科不剝奪自由的勞動服務,以代替罰金的繳納。w易以訓誡,以法官當面訓誡代替罰金刑的執行,如台灣刑法第43條規定:「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x自由刑易科罰金,當受宣告處以短期自由刑之被告,符合一定條件時,得聲請以罰金代替自由刑,各國普遍皆有此類規定,例如德國刑法第43條(以5日額至360日額為限之金錢刑轉換自由刑)、第43a3項(以行為人財產價值總額為限之財產刑轉換自由刑)之規定,而且被告經易刑處分並完成義務之後,通常也就視同服刑完畢,台灣刑法第44條即為適例。

Q:「轉向處分」或「易刑處分」聽起來好像平白無故讓犯罪人獲得利益,而且犯了罪不需要入監服刑,這樣會不會讓守法的人民及被害人反過來覺得法律在保護壞人呢?

A:確實有這種疑慮。基於犯罪預防、維持刑罰威嚇功能與目的之立場,傳統法學領域即曾有多人表示反對,主要的理由,在於推諉性、刑罰效果不佳、不夠嚴厲。亦即,難以確信未經刑罰洗禮的犯罪人不會再犯,也懷疑他們沒有受到教訓,極可能仍然留存違逆法律的性格。其次,倘若認為金錢可以抵銷拘束自由的刑罰,那麼,被告是否真心認罪服法,其實是無從確認的。用錢抵刑對於窮困的犯罪人來說,也有不公平的觀感;而且,對於原本宣告罰金的人,如果因為沒錢而易科徒刑入獄,亦將造成經濟弱勢憤世嫉俗的心理,衍生反教育刑的負面印象,更無法達成刑罰目的。刑罰確定之後,卻可以因人或因事變更為金錢或勞動服務,也有斲傷法律尊嚴及罪刑相當原則之虞。此外,易刑處分在面臨以金錢衡量的苛責下,所謂「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教條,恐將難以自圓其說。不過,也不是這樣就會變成在保護壞人。西元1975年美國犯罪學學者Robert MartinsonDouglas LiptonJudith Wills 等人連袂發表「矯正處遇的有效性」(Effectiveness of Correctional Treatment)一書,最後作成「全部無效」(nothing works)的結論之後,人們開始反省監獄的功能與弊端。相對於現代刑事政策的通念,目前學術界有鑑於監獄矯正的效益不彰,且有弊害,從而力求避免機構處遇模式,並創設多種轉向處分(Diversion Action),其中專為短期自由刑所設的易刑處分,便帶有濃厚的轉向意味。已故的刑法大林山田教授便主張應該增設提供無酬勞務以代執行的規定,這點即與刑法第41條的「易服社會勞動」極其相似。

Q:讓犯罪人入監服刑會有什麼弊端?

A:1950年聯合國犯罪預防大會及歸納出短期自由刑的幾項弊端,例如:u期間太短,難以實施教育、v受刑人易受惡質職員之身心影響、w初犯者易喪失拘禁恐怖感,而累犯者易造成自尊心低落、x受刑人家屬易受身心打擊、y受刑人社會關係破滅,復歸困難、z行刑實務上過大的負擔、{交互感染惡習。也因此,倡議世界各國要避免使用短期自由刑,並且多創轉向處分。

Q:轉向處分要有成效,需要哪些條件

A:重點在於「轉向」(Disciplinary),這個字的意涵並不僅止於避免採取監禁手段而已。更重要的意義,乃在於刑事政策中「教 育刑」(Education Penalty)目的之落實,亦即司法體系針對行為人的犯罪預防及針對一般社會民眾所投射的法治教化功能。而且「轉向處分」涉及被轉向的其他政府部門或民間機構的後續作業,這些承接犯罪者處遇業務的機關(構)有無相當能力得以吸納監獄原本所受的收容壓力,直接關係到轉向後的處遇能否發揮作用。

 

台長: 觀護學之父
人氣(8,222) | 回應(2)| 推薦 (1)| 收藏 (1)
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ASABULU
Good !
不過看不太懂....
2010-11-14 16:19:40
mdcwc
台灣硬起來 抵制菲律賓!
2013-05-22 11:47:30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