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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9 08:52:43| 人氣2,91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概說性侵害社區處遇模式在臺灣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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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勝昂(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教授)

壹、  臺灣地區性侵害犯罪概況

近十五年來,無論臺灣、美國、加拿大、英國、或澳洲,從官方的刑案、犯罪統計(如法務部、警政署),或是非官方的抽樣研究調查,相較於其他類型的犯罪(如:暴力犯罪、財產犯罪),性侵害犯罪的犯罪率、或再犯率並不特別之高[1],譬如:以犯罪率而言,根據美國司法部(2000)的統計,若以每十萬人為基準,平均有32.7個人遭受強暴,而卻有150.2人被強劫。以再犯情況而言,HansonMorton-Bourgon(2005)回顧近82個縱貫性的實徵研究結果,在56年追蹤期間,性罪犯的再犯率大約為13.7%,非性侵害的暴力犯罪再犯率則約為14.3%

臺灣的情況亦如此,甚至多數的抽樣調查顯示,相較之下,整體的性犯罪率、再犯率低於美國、英國、加拿大或是澳洲[2]。不過,基於性犯罪本質上的特殊性(如:被害多為女性、甚至是兒童),為了有效改善性犯罪案件的發生,儘管法令、處遇制度隨矯治或性犯罪矯治、預防需要的修改,多年來性犯罪的犯罪率、再犯率卻也沒有降低的趨勢,譬如以謝文彥、許春金、施雅甄(2006)根據臺灣官方從民63(西元1974)開始的犯罪案件報告,臺灣地區的性犯罪案件雖然緩慢,但卻也是逐年的成長,特別是在民國88到民國91(西元19992002)間有一段急劇的升高,到民92(西元2003),性犯罪案件數就超過十年前之數倍以上,其中強制性交的部份則高達5.17(1792)。而在西元1986年到2003年間呈現明顯的上升之後,根據內政部性侵害委員會2003到近一、兩年的統計資料,期間或有些許的高低變動,但平均而言,性犯罪案件就一直穩定居高不下,顯見無論數字改變背後的原因為何(譬如:性犯罪法令由告訴乃論轉變為公訴罪、或民眾勇於面對被性侵害的態度),近幾年來性犯罪案件呈現出穩定不減的趨勢卻是不爭的事實。

至於整體性侵害再犯率,根據最近幾年四個研究的調查結果發現[3],以維期平均七至九年間隔的追蹤期限為基準,臺灣地區累積之整體樣本的性侵害再犯率大約介8%到13%之間。臺灣地區呈現這樣比率的性侵再犯與其他國家差不多相同,如Hanson19982004所整理包含美國、英國、加拿大整體樣本的再犯情況相較[4]5年左右追蹤期的再犯率在10%15%之間,而即使常達1015年的追蹤期的再犯率在則將近20%。這結果和HansonMorton- Bourgon回顧近82個縱貫性的實徵研究也相差不多[5],在56年的期間追蹤期,性罪犯的再犯率大約為13.7%。由此,雖然追蹤的間隔期限、追蹤期間的監控、治療機制不一致,所以無法進行絕對正確的對照,但相較之下,若以平均再犯率而言,在相同間隔追蹤期限,臺灣地區整體的性侵再犯比率數字或許有稍低,但就統計的顯著度而言,卻是相差無幾。

貳、  性罪犯社區處遇的實施

由此顯見,從民87年以來的性侵害處遇策略對於性侵害再犯的抑制雖然沒有明顯的下降,但慶幸的是至少守住了持續惡化的基本面。這期間兩個主要的操作是守成的主要關鍵在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規定:一、為性侵害加害人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教育者,性侵害防治中心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二為、緩刑與假釋性侵害加害人保護管束期間,其在社區生活必須接受觀護人「社區處遇」的監控制度。基本上,強制治療與社區監控的操作都深受美國、加拿大對性侵害處遇概念與制度的影響,我國在性侵害加害人處遇方式的發展,伴隨著歐美各國對性犯罪在司法制度、保護實務、實證研究、臨床治療成效的改變,也因著台灣社會的關注與實際需要,相關政府內政、司法、衛生與民間醫療單位對於性侵害事件發生的處理,尤其對加害人的治療與處遇,轉而更為積極且主動(沈勝昂,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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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觀護學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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