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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3 22:14:04| 人氣1,39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概述日本觀護志工法與觀護志工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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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順昌(桃園地檢署觀護人)

日本政府為求人犯之社會復歸與犯罪預防之強化,自徳川時代草創「人足寄場」收容輕罪人犯起,嗣歷經明治時代私人司法保護事業之興起、昭和時代之官民合作,繼而發展成政府主導社區處遇機制之建構[1],迄今可謂真正落實教育刑刑事政策的國家。本文擬針對其觀護志工法與觀護志工組織敘述其要,俾供參考。

一、前言

日本在犯罪防治的成就舉世共睹,其中助力之要角,實可歸諸社會協力文化之影響。緣於人民參與國政甚殷,政府運用社會資源的情形頗盛,融合民力組織之方式別具風格,在某些特殊情形(例如釋前入監晤談、假釋審理過程建議報告、環境調整、指期約見家屬及關係人),甚且逕以法律賦予執行者之資格與相對授權,在「觀護」這塊領域,志工同樣具有舉足輕重之勢,日本政府在全國各保護觀察所轄內,配置數十倍於保護觀察官人力的志工組織,對映於各高等裁判所轄區,尚有全國性的聯合會,結構層次分明,不論縱貫或橫切層面均有網絡,執行力道頗為強大,此在安定社會的貢獻上不可小覷,洵值吾國借鏡。

二、保護司(ほごし)

日本施行觀護制度五十餘年期間,每年邀請各領域之知名人士或演藝明星擔任一日之保護觀察所所長,協助舉辦大型犯罪預防活動-「照亮社會運動」[2],累積民間篤志家之協力不在少數,其中又以「保護司」(ほごし)為軸心。「保護司」在昭和25年「更生緊急保護[3]法」施行前原名「司法保護委員」,其創意乃在補充保護觀察官之不足,受地委會或保觀所長官之指揮監督,為保護觀察官以外,實際執行觀護工作之人(犯防法第20條、第39條),故必須以服務社會,協助犯罪人改善更生,並預防犯罪,啟發輿論,淨化地域社會,以增進個人及公共福祉為使命(保護司法第1條)。

受選保護司者,除未受禁錮以上刑之處分外,尚必須符合右列條件:Œ有關其人格及行動,得有社會的信望、有餘裕時間及熱心遂行該職務、Ž生活安定、健康並有活動力。保護司雖係無給職(同法第11條)的司法志工,但仍應由保觀所所長推薦,法務大臣或地方更生保護委員會委員長遴聘(同法第3條)始取得資格;其任期二年,得連任(第7條),而無次數之限制。

保護司除有法律位階之外,尚有近似保護觀察官的權限,例如:當其擔任更生保護事務之幹部職員時,亦得於地方更生保護委員之監督下,由保護觀察所長官委託執行緊急保護措置(更生緊急保護法第3條第2項、第5條第2項第5款)。必要時,亦有對關係人為調查及訊問之權力(犯防法第41條之21項)。為促進人犯之社會復歸,亦可於必要時,受命訪問人犯家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就境遇或其他環境與之洽商(第52條),亦即日本學理上所謂之「環境調整」。故其多數情形雖處於協助之立場,但亦可能受囑託獨立執行保護觀察或其他觀護措置。

目前日本保護觀察官雖有1,341名,但在基層僅約700名實際執行案件,其每月確切平均案量約為:保護觀察100件、更生援護等28件、環境調整74件。單就形式以觀,負擔仍嫌過重,是以學界及實務界大都鼓吹增員[4]。事實上,自平成12年起五年內分別增員3227293217名,平均每年增加28[5],頗有逐步擴張觀護組織之勢,惟距離藤本哲也教授所提月均量30件之理想甚遠,平野龍一教授則對每位保護觀察官搭配80150名保護司的「嚴父慈母論」提出檢討,並認為強調保護觀察權威性的傳統有礙更生人的社會復歸,建議破除人多勢眾的迷思[6]。瀨川晃教授則從「協同治療」的角度批判「嚴父慈母論」,進而提出「協働態勢論」強調保護司與保護觀察官之間的依存關係[7],必須是由「保護觀察官中心」轉向「有效的協働態勢」,由於保護司老齡化的問題[8],人力組織的改革,除了儘量增編保護觀察官以外,還必須將其精緻化,導入公募制、定年制、有給職的「專門保護司」[9],始得克竟其功。截至今日,通常每位保護觀察官仍搭配80名左右的保護司[10],各個保觀所內也都配置15位「內勤保護司」,協助行政庶務的輔助,其人力問題雖未解決,但已有明顯改善。

三、保護司選考會、保護司會連合會及地方保護司連盟會

正因為對於保護司之運用相當執著而賦予法律位階,又為配合平成121222公布之「中央省廳等改革推進本部令」,日本觀護當局乃在翌年16另頒「保護司選考規則」(同年41起施行),作為保護司遴選機制之準據,強化日本觀護志工的專業基礎。

按該規則之規定,各保護觀察所應以地方裁判所轄區為選考地域,設置「保護司選考會「(簡稱「選考會」),就保護司之委囑及解囑提供意見,以應保觀所所長之諮詢(第2條)。選考會委員,非常任,任期二年,得連任;由法務大臣自下列人員中委囑之:1.地方裁判所長、2.家庭裁判所長、3.檢察長、4.律師公會長、5.矯正機構首長之代表、6.保護司代表、7.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或教育委員會之委員長、8.地方社會福祉審議會委員長、9.地方勞動審議會會長、10.富具學識經驗者(第3條)。

選考會會長由委員互選之(第4條),其會議以委員過半數開議,出席過半數議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長(第6條)。相關庶務,由保觀所總務課長充任幹事,受會長之命處理之(第8、第9條)。選考會議決後,應製作議事錄,由出席之會長及二以上之委員署名捺印(第7條);保觀所所長乃得以其議事錄作成「保護司候補者推薦名簿」,報經地委會向法務大臣提出委囑之申請(第10條)。至關於解囑保護司之程序規定,則準用前開各規定為之(第11條)。

按,司法保護工作有民間力量之參與,原本應是多多益善,然因保護司之地位非惟純粹之社會服務性質,偶爾兼亦有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情形,故為免浮濫起見,予以一定限度之質量管制仍屬必要。爰此,法務省乃頒布「保護區及保護區內保護司定額規則」規定各保觀所轄内之保護司定額為:關東16,030、近畿8,574、中部5,466、中國4,130、九州7,460、四國2,590、北海道3,630、東北4,620,合計52,500名。至其實際人數,按2009年(平成21年)一月一日之統計[11],全國有49,003位,主要為公司團體職員、主婦、農林水産業、商界、宗教人士及退休人員。

 其中男性佔了75.8%(37,157人),女性佔24.2%(11,846人);平均年齡63.3歲,近七成60歲以上。當然,保觀所所長認有變更管轄區域内之保護區或保護區保護司定額之必要時,尚得以書面向地委會提出申請;地委會則應於聽取保觀所所長之意見後,就該定額為決定;且應於毎年一月,以書面向法務大臣報告前一年其轄區内之保護區及保護區內保護司額數之變更狀況。

再者,日本為促進各保護司之研修及連絡,對應於各保護觀察所及各地方更生保護委員會,乃要求保護司加入各保護觀察所轄內之保護司會,並設有「保護司會連合會」、「地方保護司連盟會」,及「社團法人全國保護司連盟」(The National Federation of Volunteer Probation Officers),同樣基於行政業務的管控,乃以後者為其組織網絡之頂層,故從促進保護司業務成長之角度以言,此類社團理應亦概括於觀護輔助機關之中,併此敘明之。



[1] 瀨川晃,保護観察民間篤志家役割,載於石原一彥、佐々木史朗、西原春夫、松尾浩也編《現代刑罰法大系,第7卷,犯罪者社会復帰》,日本評論社,1982910353-358頁。

[2] 2003年為例,已經舉辦至第53屆,由神奈川縣實施委員會、神奈川縣知事松澤、横濱市長中田、女藝人藤原紀香及横濱保護観察所所長在橫濱造勢運動(法務省網站http://www.moj.go.jp/平成15725社会明運動)。

[3] 日本之更生緊急保護,主要在緊急輔助或援護受保護觀察人之安置、小額金錢、轉介就醫、就業等。假釋犯甫出獄而欠缺衣食居所時,約有五分之一會尋求更生緊急保護(見加藤東治郎,「更生緊急保護制度」,載前揭石原一彥等人合編《現代刑罰大系》,390-391頁)。

[4] 北沢信次,〈保護観察の組織と運營〉,載於平野龍一編,《講座少年保護,第3卷,処遇と予防》,大成出版社,1983152頁;瀨川晃,〈保護観察-社会內処遇としての保護観察〉,載於宮沢浩一、藤本哲也編《講義刑事政策》,青林書院,1984年,140頁。

[5] 法務省網站http://www.moj.go.jp/更生保護官署第二種試驗人事組織採用狀況,20061

[6] 平野龍一,犯罪者処遇法諸問題,有斐閣1982年,增補,44頁。

[7] 瀨川,犯罪者社会內処遇,成文堂,1991年,264頁。

[8] 恒川京子,〈保護司制度について〉,載於朝倉京一、佐藤司、佐藤晴夫、森下忠、八木國之編,《日本矯正保護(3卷˙保護編)》,1981年,257-259頁;瀨川,〈社会內処遇は新たなユートピアか〉,《犯罪と非行》,491981年,26

[9] 瀨川晃,保護観察と民間篤志家の役割〉,載於石原一彥、佐佐木史朗、西原春夫、松尾浩也編《現代刑罰法大系,第7卷,犯罪者の社会復帰》,日本評論社,1982910382-384頁;恒川,註43文,263頁。

[10] 藤本哲也,刑事政策概論,4版,青林書院,20053月,298頁。

[11]  日本法務省網站http://www.moj.go.jp/法務省紹介,2009.1.1

台長: 觀護學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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