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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5 20:31:21| 人氣1,66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社區處遇」與「觀護處遇」的互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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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明賢(南投縣觀護志工協進會副理事長/臺中技術學院講師)

「社區處遇」(Community Treatments)與「觀護處遇」(Probation Measures)之間的關係為何?兩者互動之過程與方法又如何?這是個耐人尋味的問題,洵難一語道盡,茍欲精確論述兩者間的關係,恐怕還得先就「觀護處遇」一詞釋疑。蓋所謂「觀護處遇」,就目前國內犯罪學學界的看法,有認為是「假釋中的保護管束」[1],亦有指稱為「probation[2],兩者不無出入。睽諸前者的認知,顯然忽略了假釋以外的其他保護管束,觀念嚴重偏頗,實不足為訓;至於後者,則係將保護管束與觀護等量齊觀,刻意矮化「觀護」在「制度性」與「政策性」的位階,視野猶屬狹隘,亦非可取。

此一問題癥結,適以指出傳統慣用的「認識論」確有盲點,同時提示吾人:觀護學理不宜完全委諸犯罪學的角度發展。本文認為,「觀護處遇」與「社區處遇」皆係犯罪者社會內處遇的抽象概念,各有理論基礎及概括範圍,倘若將「觀護處遇」視同「保護管束」的定位,也就無與「社區處遇」比較的實益存在,故應以保護管束的上位概念──The Probation System」為觀護定位,始謂恰當。

以社區為基礎的犯罪者矯正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係指一切得以避免監禁、降低機構處遇比率、縮短犯罪者與正常社會脫離的相關措施[3]依其範疇之廣狹,爰可區分為「社區處遇」(Community Treatments)或「社區刑罰」(Community Punishments),而就國際間所見,其類型[4]包括:緩刑付保護管束(probation)、假釋(parole)、轉向(diversion)、釋放受教(education release)、外部通勤(work release)、歸休(furlough)、保護觀察之家(probation home)、保護觀察招待所(probation hostel)、中途之家(halfway house)、釋放前輔導中心(prerelease guidance center)、社區處遇中心(community treatment center)、社區服務令(community service order)、多目的處遇中心(community diagnostic and treatment center)、集團處遇中心(concentrated treatment center)、更生之家(aftercare house)、開放處遇(open treatment)、週末拘禁(weekend imprisonment)、假日拘禁(holiday imprisonment)、夜間拘禁(night imprisonment)、半拘禁(semi-detention)、半自由(semilibertesemi-liverté)、在宅拘禁(house arrest)、被害補償(restitution)、被害人與加害者和解方案(Victim Offender Reconciliation ProgramVORP……等等。

「社區處遇」是一個抽象的概稱,舉凡對於犯罪者之處遇措施,非以監禁於行刑機構內為之者,均可謂社區處遇的一種。「觀護處遇」雖然也是對於犯罪者處遇的一個概稱,卻弗如「社區處遇」來得抽象,其範圍可能因國情與刑事政策的考量,而限縮在刑事程序的某個階段,亦可能在任何刑事階段都有「觀護處遇」的設計。就我國現有制度為例,即有:緩刑付保護管束、假釋、審前調查、轉向處分、留置觀察、安置輔導、社區服務、假日生活輔導、入監面晤、緩起訴附帶處分、緩刑附帶處分、中途之家、戒毒村、更生團契及其他類似更生之家的照護性收容。

由於「觀護處遇」與「社區處遇」皆係刑事政策對於犯罪者處遇的一環,彼此的內涵與實施項目有著諸多重疊的現象,尤其在具有拘束性色彩的部份,兩者相互交錯,許多機制如緩刑、假釋、保護管束、轉向處分、留置觀察、安置輔導、社區服務……等等,在兩者的概念當中皆有引用,而且「社區處遇」的概念又較「觀護處遇」為廣,有時甚難區辨其間的界線。然而,特別值得省思的是,兩者之間其實仍存在著某些沒有交集的部份,例如:觀護志工與社會資源的整合及運用、犯罪預防科學的研究與宣導、修復式司法的拓展、刑事法學在刑罰論的研究與創新、觀護體系的組織規劃與營運、行政法學對於觀護制度的一般規制與法則……等等,故若要如犯罪學學者所認知的「觀護處遇是社區處遇的一部份」,其論斷猶恐太過於牽強。

故對於「社區處遇」與「觀護處遇」的關係,比較精確的說法應該是:(一)在實務面向,觀護處遇是社區處遇的具體化,而社區處遇則是觀護處遇的抽象化;社區處遇為體,觀護處遇為用;(二)在學術面向,社區處遇提供了觀護處遇的研究基礎,觀護處遇則是社區處遇的學術化與專業化提昇。至於兩者間的互動,則是在法制面向就司法保護的各種議題,以刑事政策的立法、司法、執法,作為其過程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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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觀護學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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