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0-02-08 13:42:25| 人氣61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觀護法草案:81-100條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81

(不服觀護措置之救濟)

對於依本法所為有關渡船處遇之決定、賠償命令、教育命令、採驗尿液、遷籍命令、安置輔導、限制居住、就業命令及就醫命令,得於實施中或實施後表示意見,由觀護官斟酌調整之,但不得異議。

82

(不服預執殘刑之救濟)

對於觀護機關暫緩釋放假釋再犯者之囑託,不得異議、抗告或聲明異議

83

(異議先行原則:撤銷假釋之救濟限制)

經依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受撤銷假釋者,不得處遇會異議或向法院聲明異議。

 

經依本法第六十九條受撤銷假釋者,非經向處遇會提出異議並受駁回之決定者,不得向法院請求救濟。

 

前項異議得於撤銷假釋之決定書送達十日內,以異議狀檢具理由,經觀護機關向處遇會提出。但無停止執行殘刑之效力。

 

84

(機關內省與國家賠償法之除外適用

觀護機關收受異議狀後,應由首長指示觀護官提出執行卷宗並為形式審查;認無不妥者,應即函送處遇會審理。但自認報撤過程有明顯重大疑慮者,應函請處遇會撤銷原撤銷處分。

 

觀護官就原撤銷假釋之處分經依前項但書規定而撤銷者,除犯職務上之罪並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外,不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

85

(假釋撤銷異議案之審決)

處遇會受理異議案之後,應即指定所屬觀護官調卷審查;必要時,並得就有關爭點傳喚或面晤案主。

 

前項調查程序完成並釐清爭議後,應即向處遇會提案開議;處遇會就前項提案決議後,應作成決定書,分別送達案主及觀護機關。

 

處遇會認為原撤銷決定並無不妥者,應於決定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 駁回。

二 駁回之理由。

三 本決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指揮執行殘刑之檢察官所屬法院聲明異議。

 

處遇會認為撤銷假釋之過程有明顯重大疑慮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原處分撤銷。

二 監獄應即釋放執行殘刑中之受處分人。

三 受處分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原觀護機關報到,接續保護管束之執行。

86

(不服處遇會對異議決定之聲明異議)

不服處遇會就撤銷假釋異議案決定者,得於決定書送達後十日內,以聲明異議狀檢具理由,向指揮執行殘刑之檢察官所屬之法院,聲請審查。

 

聲明異議,無停止執行殘刑之效力。

87

(不服處遇措置之抗告)

不服法院核准實施電子監視、禁止外出、留置觀察或勞動服務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檢具事證以抗告狀向裁定法院提請審查。

 

前項抗告,無停止處遇措置之效力。

 

抗告法院,由原裁定法院簡易庭非原裁定之法官以書面方式獨審之;但其認為必要時,亦得傳喚案主或觀護官出庭陳述意見。

88

(撤銷原裁定之裁定)

觀護機關收受抗告法院撤銷原強制處遇措置之裁定書後,未實施者,應不實施;已經實施者,應依下列方式終止之:

一 於二十四小時內,解除有關電子監視或禁止外出之裝置。

二 於八小時內,通知看守所釋放留置觀察中之案主。

三 於一小時內,命勞動服務之監督者即刻停止進行;但其服務於現實上有不能中斷之重大困難者,得於當次服務結束後停止之。

89

(不服撤銷緩刑之抗告)

不服法院撤銷緩刑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檢具事證以抗告狀向裁定法院提請審查。

 

經依刑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撤銷緩刑之宣告者,不得抗告。

90

(抗告之準用)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之規定,於本法未規定之事項,準用之。

91

(榮譽觀護人之任務與定額)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其分署為加強觀護業務之推展,得遴聘榮譽觀護人協助下級觀護機關處理各項庶務。

 

榮譽觀護人為無給職。但因執行職務支出之必要費用之全部或一部,應於年度編列預算支給之。

 

每名觀護官搭配之榮譽觀護人,以十至二十五名為限。

92

(榮譽觀護人之遴選資格)

榮譽觀護人,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視實際情況需要,就合於下列條件者,不定期招募之:

一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 對觀護工作負有熱誠者。

三 生活安定,有充裕時間者。

四 身心健康,有服務能力。

93

(榮譽觀護人之遴聘)

榮譽觀護人,由觀護官於招募期間自各轄區適當之人建請機關首長遴選,並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其分署推荐之。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其分署應就推荐名單造冊,檢送法務部刑事處遇研修所(以下簡稱研所)規劃課程並安排訓練,嗣經協同完成訓練並由該核定合格後,由署長遴聘之。

 

榮譽觀護人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

94

(榮譽觀護人之訓練、晉階、停格、褒揚)

榮譽觀護人之訓練、晉階、停格、褒揚、派遣、運用、年資、服務時數之計算及志願服務之有關事項,由法務部定之。

 

95

(與更生保護事業機構之互動與保密關係)

觀護機關為提供更生人就業、就學、就醫或其他必要之保護及服務,應與更生保護事業機構保持密切聯繫、相互配合。

 

更生保護事業機構因執行業務知悉案件有關資料,非經本人同意或依法令規定,不得對外公開。但就協助狀況,應檢送相關資料影本於觀護機關存查。

96

(保安處分執行法於保護管束規定之補充適用)

代替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適用本法有關保護管束之規定。

 

有關成年保護管束事項,本法漏未規定者,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

 

97

保護管束之擬制執行

下列期間,其保護管束視為不中斷:

一、受回復執行保護管束者,前經停止保護管束之期間。

二、受留置觀察期間。

三、經撤銷原撤銷假釋處分者,前經羈押或執行殘刑之期間。

四、受安置戒癮、精神醫療、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期間。

五、其他非因再犯罪而受行動限制之期間。

98

(免除或以保護管束代替刑後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之聲請)

受保護管束人於期滿前二月內,得就其將來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請求該管觀護官向原宣告法院聲請免除該保安處分之執行或以保護管束代之。

 

觀護官受理前項請求後,經斟酌該案執行之成效,認為其人具備社會復歸相當性並無再犯虞慮及執行保安處分之必要性者,得檢具執行概況及具體意見,簽請所屬長官向管轄法院提出免除執行或以保護管束代替之聲請。但認有再犯虞慮或未具備社會復歸相當性,而有執行保安處分之必要者,得具明理由駁回之。

 

因智能或精神障礙而無法為第一項之請求者,由觀護官主動簽請所屬長官提出聲請。

99

(緩起訴處分金之運用)

法務部為有效達成本法之立法目的,得成立刑事處遇基金,受付緩起訴處分金及緩刑附帶公益金,並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統籌規劃及管理。

 

前項基金,應設立受撥專戶,有關運用以公益性、被害者關懷、犯罪者處遇或與犯罪預防直接關聯之社會活動為限。

100

(施行日、施行細則之委任)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修正條文自公布後施行。

 

本法施行細則,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頒布之。

台長: 觀護學之父
人氣(612)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全站分類: 不分類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