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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01 22:10:03| 人氣2,37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助紂為虐,還是濟弱扶傾?—批判媒體對移民移工的歧視論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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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權教育網站這一期以「新聞自由與第四權」向我邀稿。
我寫了一篇「助紂為虐,還是濟弱扶傾?—批判媒體對移民移工
的歧視論述」如下,請指教

http://www.hre.edu.tw/report/epaper/no17/topic3_1.htm


************************************************
(續前篇)

  以前面所舉中時晚報的「新移民天堂」一文而言,其內容既與事
實不符,評論更極為不公。例如:

  該文認為新台灣之子的養育都是「年邁老榮民一肩挑,大陸配偶
無此概念」這是什麼話?到底是誰照顧誰?

  該文又指出,「新台灣之子從幼稚園入學就享有各種『優惠』措
施」—這些人可也都是我們的「國民」,為什麼讓他們上學算是「優
惠」?

  「新移民家庭得以無條件接受各項社會救濟與服務」—事實上是
各地方政府在法未明文的情況下,悍然排除「外籍配偶」適用「特殊
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的機會(經查前揭法律條文中,沒有一個字
區分「本國婦女」與「外籍婦女」!)

  「負責埋單的納稅人壓力越來越大」—難道新移民家庭通統不用
繳稅?而且,這句話的前提不就是「『我們』負擔『他們』的生活,
真的很不甘心…」老移民憑什麼把新移民當作「他們」?

  整篇論述的基本前提是:來自東南亞與中國大陸的新移民女性—
包括她們的兒女—乃是「外人」,是跑來浪費「我們」納稅人的吸血
鬼。

  而其影響呢?這樣的文字,出現在號稱「質報」的大報社評,跟
街頭巷尾的隨口說說,是不一樣的。依恃「第四權」光環而表現出的
文字,加上無遠弗屆的傳播效果,會讓不知情的讀者相信這些「錯誤
的印象」。於是形成或至少強化「敵視」或「鄙視」新移民女性與其
子女的氣氛。今後任何給予她們的福利措施,不會被公眾認為是「她
們應得的」,卻會被視為「浪費台灣有限資源」。 而社會原本充斥
著的歧視行徑(拒絕就業機會,排斥與其交易等),也會在沒有「反
歧視法」的情況下更加蔓延。

  就新移民女性而言,這樣的訊息以一種擬似客觀中立的方式,反
覆地在大眾媒體出現。等於是重複地告訴她們:「妳們是次等」「妳
們不配這些『優惠』」。將更可能懷著自卑、鬱悶,乃至敢怒而不敢
言的情緒,痛苦地在台灣生活。

  美國有不少研究顯示,歧視性的語言對於被攻訐的少數族裔,有
著明顯的心理、生理,與公民權利的損害。例如,Richard Delgado即
曾仔細分析種族侮辱(racial insults)之傷害。 他指出,由於「種族」
基本上乃是個人無法擺脫的身分。因此,面對「基於種族」所做的攻
訐,被攻擊族群的受害者無所逃於天地之間,只好默默承受。在這樣
的壓力下,很容易產生自我憤恨(to hate one’s self)或乾脆忘卻自我
存在(to have no self at all)。羞辱、隔離與自恨的心情,會造成當
事人對自我價值之存疑。同時更進一步會影響受害人與自己所屬族群
成員之人際交往能力。這種心理傷害會累積、持續,而且不會因為被
害人取得高社經地位而消失。 甚至會影響受害者教養子女之能力,
進而形成下一代的失敗主義心理。 這或許就是為何我國已簽署並批
准的聯合國「消弭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第四條明文規定,
所有批准該條約的國家,必須禁止種族主義之宣傳與其他歧視語言的
原因。

  而媒體的歧視論述,對於台灣當前的新移民女性而言,會形成完
全相同的傷害:她們對於「非我族類」的身分,永遠無法擺脫(即便
已經歸化取得身分證,還是會被當作「外人」 ),因此這些污名標
籤,也就永遠跟著她們,甚至釘在她們的子女身上。新移民作為一個
族群,這種「低劣」、「浪費資源」、「外來入侵者」的形象,根本
無所逃於天地之間。而且,無庸置疑的,同樣是女性婚姻移民,如果
她們是來自日本的黃種人,或來自美加歐洲的白種人,絕對不會受到
這麼深的歧視。她們的種族、膚色,其實決定了她們的命運!

  針對批評,媒體或許會搬出「新聞自由」的大旗來防衛。然而,
憲法或傳播理論,給予傳播媒體「第四權」地位,賦予其「新聞自由」
之目的,真的是為了讓它們擁有歧視弱勢族群的自由嗎?
  
三、第四權理論與新聞自由並非歧視之藉口

  民主國家的憲法都必然保障新聞媒體之表現自由,並極重視自由
的媒體對民主的貢獻。

  但誠如林子儀大法官所曾指出:新聞自由應是一種「制度性權利」
(institutional right)或「工具性權利」。 新聞自由本身並不是終極
之目的。憲法保障新聞自由,是期待媒體藉由其專業與組織力量,促
進資訊流通,進而達成監督政府與實現公益的理想。這與個人的人格
權、身體自由等基本權利,純係基於個人自主尊嚴,不問效益如何,
是頗為不同的。

  在這個前提底下,媒體並非想當然爾能配稱為「第四權」。 媒體
要享有新聞自由,自應站在以下前提:

1.報導真實之資訊,避免誤導。如此方能提供公眾思辯所需之資
訊。

2.無論報導或評論,應秉持專業。如此方可稱為專業組織。

3.對政治與社會的霸權進行批判。這才是給予其「組織」特殊地
位的原因。

4.致力於發掘、呈現非主流的、被排拒的聲音與觀點,以促成訊
息多樣化之目標。

  從這幾個標準去檢驗,新聞媒體不但不應媚俗地重現主流社會對
新移民或移工的歧視與偏見,反而應該致力於揭穿這些偏見的錯誤與
不公!作為專業人員,記者比一般人更有能力看到事實的全貌,並且
做出適當的評價。媒體從業人員若能秉持專業進行採訪與分析,當能
深切理解新移民與移工對台灣的多重貢獻與犧牲,同時體會台灣社會
對他們的不公之處。藉由影像與文字,打破歧視背後的「低劣」迷思,
同時批判主流政經文化勢力中的種族主義者,這才是憲法賦予新聞自
由崇高地位的原意!

  反之,如果媒體捨此不圖,卻媚俗、怯懦而不專業地羞辱弱勢族
群,強化主流偏見。那麼實在沒有資格主張憲法保障。

  同時,既然新聞媒體的憲法保障,必須站在特定前提之上。那麼
國家立法管制此類種族歧視言論,懲處不合格的媒體表現,以實現憲
法的種族平等與真正的實質民主,才是真正落實新聞自由。

台長: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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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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