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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07 10:14:18| 人氣5,001| 回應8 | 上一篇 | 下一篇

「選擇性辦案」?—問題在選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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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的精簡版刊登在:中國時報2008.6.2, A15時論廣場(觀念平台)(見後)。完整版在此,同時也貼在大眾時代網站(http://mass-age.com/wpmu/blog/2008/06/05/3334/

美國的人口販運年度報告又出爐了。台灣的強制勞動與外勞處境依然受到抨擊--尤其是家事外勞。但,這個時候,好像「國家尊嚴」又出來了。美國老大怎麼唸,都還是不會真正改善。即便要做「業績」給老大看,也是拼命抓「行方不明外勞」跟「面試篩選假結婚」。對外勞處境與被害人保護視而不論。這也是一種「選擇性辦案」,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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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性辦案」?—問題在選擇標準
廖元豪

檢察官蔡國禛公然指摘檢察總長陳聰明在當年高捷泰勞「暴動」案,「為平息輿論,要找幾個人起訴」。此話一出,輿論譁然。王清峰部長嚴正表示「選擇性辦案」與「濫行起訴」都是絕不容許之事。而高雄市長陳菊則為該案遭起訴的公務員表示不平,因為即使獲判無罪,但官司纏訟就足以嚴重傷害當事人。

不過,大家都忘了,高捷泰勞事件中真正被「濫行起訴」或「選擇性辦案」的被害人—被剝削甚至虐待的泰籍勞工!可見輿論與政治人物對司法公正的關注,也是「選擇性關切」。

這批來到台灣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的泰勞,在台灣除了辛苦工作外,面對的是經濟的剝削、人身自由的限制、肉體的凌虐、社會與文化的歧視,以及為維護剝削體制的而設的整套外勞法令政策。他們的反抗,不僅是爭取自由正義的呼喊,揭露了政商勾結的體制,更引起國際的關注與譴責。這就是為何當年抗爭事件後,許多關切人權與勞工的民間團體,稱此事件為「抗暴」而非「暴動」的原因。

然而,我們的執法機關(包括警察與檢察機關)似乎一直以「破壞秩序當然要罰」甚至「總得起訴幾個人」的心態來對待泰勞。即便現場的監視錄影帶根本無法辨識參與行動的人,也找不到能夠清楚確實指認犯罪行為的證人,檢方仍然硬是起訴四人。雖然在2007年,他們都已獲判無罪(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4矚訴8判決(2007.1.10)),但這個官司使得他們在飽受剝削之後,還被限制出境,無法回國,並忐忑不安地面對訴訟。看過高雄地院判決書的人,應該都會有個感覺:「這樣的證據也能起訴?」

另一方面,對於華磐公司管理泰勞的惡劣方式,以及其反映出的台灣外勞體制問題,檢警卻是輕描淡寫帶過。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等民間團體當時組成了「泰勞抗暴法律後援會」,並且以我的名義(我是後援會的掛名召集人)向高雄地檢署告發華磐負責人涉嫌觸犯「使人為奴隸」與「買賣人口」罪。而高雄地方法院也在判決書中批評檢方未從維護外籍勞工權之角度辦案。但地檢署這時卻又拿出「司法自制」與「從嚴認定證據」的態度,輕易放過了華磐高層在這方面可能的罪責。從地檢署的回函,其實看得出檢察官們壓根兒就不想認真思考外勞所受的處境是否構成「奴隸狀態」。

這裡的雙重標準是很清楚的:檢方對於是否偵辦起訴台灣人剝削、歧視外勞的行為,謹慎保守之至;但對泰勞台灣人秩序的行為,則不問原因,不講究證據,先起訴了再說。這樣的選擇性執法,怎麼不見輿論及陳菊市長關切?

理論上,辦案應該「毋枉毋縱」,檢察官似乎不該有「選擇性」。不過真正了解執法工作的人都知道,檢察官在「如何辦案」、「優先辦何種案」甚至「辦案認真程度」上,是有極大彈性空間的。又由於檢警資源(人力、物力、時間)有限,但犯罪嫌疑事件無窮,因此先辦或後辦、用多少資源辦案,實際上都是檢察權的裁量範圍。既然我們無法要求檢察官一夕之間把手頭上的案件都處理完畢,也無法要求每個案子都投注同樣的時間與金錢去辦,就必須承認事實上存在的「追訴裁量」(prosecutorial discretion)。

在這個前提下,法界不該閉上眼睛全盤否定辦案的裁量空間,而是要積極確保檢察官的「選擇辦案」標準能夠透明化並向公眾負責。同時,更重要的是如何讓這樣的「選擇」能夠符合正義的標準,避免柿子挑軟的吃。

我們經常看到,執法人員(檢警調)對於辦來沒什麼風險的小案子,或是犯罪集團的「下游」,會相當用力偵辦,並且津津樂道他們的「業績」。但對於真正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案件,無論在預防或追訴上,都有所不足。例如,到處查緝通常沒有犯罪行為的「行方不明外勞」,卻從不偵辦許多逼得外勞逃跑的雇主,就是一種既不正義又無效率的作法。此外,如詐騙集團首腦抓不到,卻拼命追訴那些貪小便宜出借存摺的「小咖」。強迫賣淫的人蛇集團總是抓不到,卻成天掛在網上抓援交。搜索學生宿舍抓非法下載,用夏潔專案跟猥褻出版品罪亂辦陳列限制級書刊的租書店老闆......

在美國,大概很少有警察與檢察機關,會把上面這些案件當作重點工作。因為多數的警察局長及檢察長都是民選的,他們知道在選舉時告訴選民「我們沒收了二千本色情漫畫」「三百個學生被我們起訴並且定罪」這種白癡「成效」,無助於爭取支持。警察與檢察機關,必須集中精力偵辦公眾所關切的治安案件,而不是單以數字取勝(當然,這不是說美國的檢警不會濫權,相反地,他們在民意壓力下製造冤案的機會也不低。不過不會躲在「司法獨立」的大傘後面,拒絕公眾批評就是了)。相反的,台灣的檢察與警察機關不直接向民意負責,反而拿著「勿以惡小而為之」、「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雞毛當令箭,專挑好欺負的人跟好辦的案子處理。

主動偵辦的檢察官,跟不告不理的法官不同。恣意發動刑事偵查權,不只浪費資源,更造成人民權利的損害。從中外歷史來看,不受節制的檢察官與檢察體制,可以輕易地毀掉一個人,甚至一個國家(想想那個追殺美國總統柯林頓的獨立檢察官史達)。台灣經常拿「奉命不起訴」或「奉命不上訴」的例子,來諷刺檢察官不夠獨立。但美國聯邦司法部在1960年代,就曾在個案中,直接下令禁止檢察官起訴參與民權運動的黑人,以免其遭到仇視黑人的南方陪審團,以司法遂行報復。美國法界公認這樣的「不起訴裁量」與「政治控制」,不但不妨礙司法獨立,反而是重要且正確的民權保障措施。反之,我們的檢察官有時是「總得起訴幾個人」。而在敗訴後,通常都堅持上訴(因為「不上訴表示自己承認錯誤」)。不論證據多麼荒誕,檢察長都不敢干涉(檢察官的面子,比被告的權益重要?)可見真正的問題不在辦案「選擇性」,也不在「奉命不起訴」,而在於選擇的標準是否透明並符合正義!

台灣的檢察體系在政治不當干預的陰影下度過了相當漫長的時光,因此社會大眾跟檢察官自己都以為「獨立」是最高的價值,卻忘了「執法裁量」是個公共決策,應該向公眾負責。立法院與公眾應該要求法務部與檢察總長,訂定執法的優先順序,並且切實執行,用透明且負責的方式監督檢察官行使職權。放任少數檢察官「暴衝」或「拖延」,絕非人民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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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8.6.2, A15時論廣場(觀念平台)

問題在選擇標準
廖元豪

檢察官蔡國禛公然指摘檢察總長陳聰明在當年高捷泰勞「暴動」案,「為平息輿論,要找幾個人起訴」。此話一出,輿論譁然。王清峰部長嚴正表示「選擇性辦案」與「濫行起訴」都是絕不容許之事。而高雄市長陳菊則為該案遭起訴的公務員表示不平。
不過,大家都忘了,高捷泰勞事件中真正被「濫行起訴」或「選擇性辦案」的被害人—被剝削甚至虐待的泰籍勞工!可見輿論與政治人物對司法公正的關注,也是「選擇性關切」。
對這個案件,執法機關(包括警察與檢察機關)似乎一直以「總得起訴幾個人」的心態來對待泰勞。即便現場的監視錄影帶根本無法辨識參與行動的人,也找不到能夠清楚確實指認犯罪行為的證人,檢方仍然硬是要起訴四人。雖然在2007年底獲判無罪,但已經使得他們在飽受剝削之後,還被限制出境,並忐忑不安地面對官司。看過高雄地院判決書的人,應該都會有個感覺:「這樣的證據也能起訴?」
另一方面,對於華磐公司管理泰勞的惡劣方式,以及其反映出的台灣外勞體制問題,檢警卻是輕描淡寫帶過。「泰勞抗暴法律後援會」向高雄地檢署告發華磐負責人涉嫌觸犯「使人為奴隸」與「買賣人口」罪。而法院也在判決書中對於檢方未從維護外籍勞工權之角度辦案,加以指摘。但地檢署這時卻又拿出「司法自制」與「從嚴認定證據」的態度,輕易放過了華磐高層在這方面可能的罪責。從地檢署對告發人的回函,其實看得出檢察官們壓根兒就不想認真思考外勞所受的處境是否構成「奴隸狀態」。
這裡的雙重標準是很清楚的:檢方對於是否偵辦起訴台灣人剝削、歧視外勞的行為,謹慎保守之至;但對泰勞台灣人秩序的行為,則不問原因,不講究證據,照樣起訴了再說。這樣的選擇性執法,怎麼不見輿論及陳菊市長關切?
真正了解執法工作的人都知道,檢察官在「如何辦案」、「優先辦何種案」甚至「辦案認真程度」上,是有極大彈性空間的。又由於檢警資源(人力、物力、時間)有限,因此先辦或後辦、用多少資源辦案,實際上都是檢察權的裁量範圍。既然我們無法要求檢察官一夕之間把手頭上的案件都處理完畢,也無法要求每個案子都投注同樣的時間與金錢去辦,就必須承認事實上存在的「追訴裁量」。
在這個前提下,法務部不能放任個別檢察官各自行動,而要責無旁貸地建立標準並積極監督。法務部應確保檢察官的「選擇辦案」標準能夠透明化並向公眾負責,同時要讓這樣的「選擇」符合正義的標準,避免柿子挑軟的吃。執法人員到處查緝通常沒有犯罪行為的「行方不明外勞」,卻從不偵辦許多逼得外勞逃跑的雇主,就是一種既不正義又無效率的作法。
美國聯邦司法部在1960年代,就曾在個案中,直接下令禁止檢察官起訴參與民權運動的黑人,以免其遭到司法報復。美國法界公認這樣的「不起訴裁量」與「政治控制」,不但不妨礙司法獨立,反而是重要且正確的民權保障措施。可見真正的問題不在辦案「選擇性」,而在於選擇的標準是否符合正義!

台長: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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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俠盜
報載,陳長文帶著專精憲法的李念祖律師及會計師曾沂,為了爭回被錯課房屋稅的權益,展開行政救濟之路,從行政機關訴願到法院訴訟。陳長文敗訴後很感嘆,他感覺「法律白念了」。
他無法在判決中找到說服自己的答案,只感到一種傲慢。
陳長文自我解嘲,「如果我有錯,錯在相信一個萬能的政府,每年照著稅單繳稅」,「上訴不成,難道要抗稅?」
陳長文昨天直言他「難以接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因為「法官心中完全沒有想到人民」。
因為他認為「如果連我都要面對這樣艱難的過程,更別說沒有資源的一般人了」。

以上就是「真象」。陳長文敢「抗稅」嗎?本盜之「層級」已經從稅捐機關轉至執行機關了,到了那裡才知到什麼叫作「權力」,什麼叫作「黑暗」。
絕對權力,絕對黑暗。當然「法院」是第一名。

重新評估一切價值。
世上什麼東西最輕?哲學家齊澤克說:「雞巴」,唯一靠「意念」就能把它「舉」起來。
世上什麼地方最黑暗?本盜說:「法院」,「親自」去了才知道。
就像「雞巴」,小孩子是不會懂的,成長了才會懂。
本盜與稅捐機關纏鬥,幾十件案件下來,從相信政府至澈底否定政府。今天總算見證到了真象。一路下來,成長了很多,感謝「政府」這些年來給我的教訓及經驗,讓我的「雞巴」舉起來了。

看哪!一群驕傲天真的法律「小孩子」,「雞巴」舉起來了沒,學校是不會教你的,要靠自己的意念。
2008-06-18 08:03:37
現代俠盜
兩個層次,希臘神話中的安提戈涅和美狄亞。

安提戈涅基於人性倫理,堅持替兄長收屍,違反了國王的命令,勇敢挑戰這種惡法,付出了慘重的代價。
美狄亞曾經幫助丈夫偷竊金羊毛,但為了丈夫的變心背棄,殺死了自己的兩個親身孩子,同時當作是對丈夫的報復。
安提戈涅用法律之名義挑戰了法律,最後成就了法律。美狄亞超越了安提戈涅,表明法律之基礎就是虛無,最後否定了法律。

美國聯邦司法部在1960年代,就曾在個案中,直接下令禁止檢察官起訴參與民權運動的黑人,以免其遭到仇視黑人的南方陪審團,以司法遂行報復。美國法界公認這樣的「不起訴裁量」與「政治控制」,不但不妨礙司法獨立,反而是重要且正確的民權保障措施。就像安提戈涅,最後成就了法律。
反之,如果檢察官為了私利權位「濫行起訴」或「選擇性辦案」,違反了法定起訴之要件。就像美狄亞,最後傷害了法律。

同理,陳長文以政府犯錯,就應負責,挑戰了「類推」時效五年之法律規定。就像安提戈涅,最後成就了法律。
反之,如果法官有虧職守,違反訴訟程序之規定,造成不公。就像美狄亞,傷害了法律。

法官或檢察官執行職務,維護審判獨立及追訴不受外界干擾,固有難於避免之差誤,在合理範圍內,人民應予容忍。例如陳長文房屋稅案之法官,不能類推,違反「時效」需法定之原則。但仍屬安提戈涅。
但仗著擁有「絕對權力」,沒人管得了,馬馬虎虎,雖不至於達到枉法之程度(?)。例如二十歲成年都會算錯、該言詞辯論而不言詞辯論,就像美狄亞了。

法官或檢察官執行職務之差誤,其不合法之屬性定位,究竟是安提戈涅或美狄亞,我們不是傻瓜,會嚴加區別的。
法官或檢察官也別用「司法獨立」這一套理由來唐塞,蒙混老百姓。
2008-06-21 01:24:02
現代俠盜
繼續談!

佛洛依德的禁忌理論認為「正是禁令把某種不可能的東西轉化成某種看起來可能的東西」。
釋字228號「為維護審判獨立及追訴不受外界干擾,以實現公平正義,上述難於避免之差誤,在合理範圍內,應予容忍」。正好說明了還有一個「不在合理範圍內之例外」存在,此裂口未見大法官填充,視而不見。
所謂「合理範圍內」正是「司法裁量」核心範圍內之問題,人民當然應予容忍。
陳長文房屋稅案之法官,美國聯邦司法部在1960年代,就曾在個案中,直接下令禁止檢察官起訴等等均在此「司法裁量」核心範圍內,此等法律爭議取捨都是可以公開討論批駁的,可以和安提戈涅相比,都是在法律知識體系內作「價值」的選擇,最終成就了法律體系的完善。
但「不在合理範圍內之例外」就算是美狄亞了,完全不相信法律,否定了法律之價值。

傳統法律人都在「合理範圍內」打轉批判,如陳長文、廖老師等,在法律知識體系內心存善念,尚殘餘一絲希望,充滿熱情正義。本盜則直指「不在合理範圍內之例外」,表明台灣司法操作面之虛無與可惡。此等細微差別,不得不察。

結論還是,最黑暗的地方就是法院自己,司法人員自己最不守法,最不相信法律,並且強姦了「我們的」法律,因為他們假藉司法獨立,擁有絕對權力。
2008-06-21 12:12:17
現代俠盜
標準惹的禍,也是一個「不能說的秘密」。

大陸黑心奶粉,驗出三聚氰胺,可能引起腎結石。當然嚇壞民眾,造成恐慌。
理論上,製造出的食物中,不許可含有任何「人為添加」之毒物。
政府有責任嚴格把關,確保國人生命健康安全。
礙於儀器檢測極限靈敏度,林芳郁為求統一,訂出二.五ppm之判讀標準。人民豈能接受。林芳郁因此下台,葉金川臨危受命,決定爾後檢測出的報告只有二分法「YES」或「NO」,人民可以安心了。
但是,一個「不能說的秘密」,其實骨子裡是一樣的。

理論上,辦案應該「毋枉毋縱」,檢察官似乎不該有「選擇性」。所以,王清峰部長嚴正表示「選擇性辦案」與「濫行起訴」都是絕不容許之事。
事實上,檢察官有「追訴裁量」考慮,造成不公正之殘餘存在。同意廖老師提出的「問題在選擇標準」,但是「法界」有人努力認真的訂出我們要有多少的ppm判讀標準,那就是合理可接受的標準嗎。
同樣,法官有「裁判裁量」,其中的「人為添加」毒物,又有多少ppm呢。
以上也是個「不能說的秘密」。

本盜看不起台灣之法官及檢察官,認為是偽科學,只會裝神弄鬼之原因,就是你們的產品,檢測之儀器何在?判讀標準之ppm是多少?
有人說清楚嗎?否則就是恣意,霸權,驕傲。
新竹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兼發言人羅雪梅對曹興誠公開批評責問之反應是「武器不對等」,打人家屁股,還不准叫冤。檢察官之武器還不夠強嗎,簡直是目中無人,胡鬧極了。

你們賣的也是黑心貨。


參考2008-09-27 中國時報 【黃天如/特稿】
2008-09-27 09:20:40
現代俠盜
這個法官的黑心貨,算是屬於多少ppm?
颱風,賺一天假,閒的沒事,舉個例子,開開眼界。

民法上損害賠償之基本原則「有損害就有賠償」。
最高法院62台上字第2806號判例說「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自無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精神慰藉金之餘地」。
此判例沒問題,因為已足回復其名譽,故無損害,無賠償。

台北地方法院洪純莉法官97.9.17簡易判決說「「參酌此判例之法理,法人並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查本件原告於性質上為法人,…原告亦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是原告尚無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慰藉金之餘地」。
洪純莉法官「故意」不提是否已有回復其損害,立刻說無請求慰藉金之餘地。

查依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第43期最高法院90台上字第2109號判決「僅以上訴人為法人,無精神痛苦可言,即謂其不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亦為難洽」。
此2109號判決所質疑者,亦強調應先考慮是否已有回復其損害。

是故,最高法院62台上字第2806號判例之適用前提,是「有損害就有賠償」法諺之先決限制,需首先斟酌有無已回復其損害。
洪純莉法官完全未追究是否有一點點的回復損害,完全無視此先決前提,與第2109號判決不符,這種人人都懂的裁判品質,丟臉、爛。
洪純莉「XXX」。

其實,我能猜到「她」為何這麼判,因為本盜是去告「法官」應賠償,侵害我的合法聽審之訴訟權。洪純莉急著要官官相護,怎麼會去追究有無損害及是否已回復損害。
本盜之「不惜花錢」去告法官應賠償,也在證明「司法之黑暗」。不然,怎麼敢大聲公開罵他們的產品是黑心貨。
本盜就是行動派,打死不退。
2008-09-29 00:51:50
現代俠盜
假日,想排除「打算寫些什麼又寫不出什麼的」焦慮,於是繼續罵人(廉價的心理治療)。
論「打死不退」。大家抱歉,有點離題。

今年夏天(7.16),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法庭,出庭。
法官劉錫賢,面目清秀,細皮白肉。戴上眼鏡,書生模樣。說話,慢條斯理,輕聲細語。不急不徐,按部就班,一派輕鬆。指揮訴訟,穩如泰山。
只見一白目律師進來,體型略胖,匆匆遞上委任狀,氣還沒喘過來。就被質問有無特別代理,為何未註明。胖律師,答曰以前都如此。法官輕輕的說:當了十五年的法官,未見不註明的,要補正。並問該律師在那兒執業,可以如此不註明。胖律師唯唯諾諾,不敢多言。
本盜在下面,慢慢觀察,此法官不錯。難得,毫無不耐及霸氣。訓人也和藹可親。

輪到本盜,實施闡明義務,糾正我的聲明,還解釋說這樣對我較有利。本盜心生感激,佩服確實思慮周到。簡單問完,我心想該結束了。不料,劉法官說要跟我溝通溝通。

嚇一跳,頭一遭。平日,高高在上的法官是不會多說廢話的,除非罵人。那還有時間會主動的溝通。先誇了我一下,說我狀子寫的不錯,剛剛答的也恰合要點。問我是學法律出身的嗎?接著又說,為了一仟多塊的利息爭執,花兩仟塊的訴訟費,其實,人民不繳費,法官也是要閱卷的。又說我的案子法院裡有很多。我答曰,不錯,要做一個台灣告政府機關最多的人。並且劉法官以前也判過我的,敗訴,不服。
氣氛漸漸凝重起來,劉法官堅持說他是公正的。別人他不知道。我比個小手指頭說,這就是台灣之法官,並且說:帥家寶(目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二十歲未成年都會算錯,小學的算數都會出錯。我像是隻氣急敗壞的刺蝟,愈說愈激動,更說:「我看,此次你怎麼掰」。劉法官輕描淡寫,毫不生氣的說:「這不是掰」。
溝通至此,已無交集。我掉頭就走。
劉法官還是輕輕的說:「回來,我沒有說可以走」。
我乖乖回來,行禮如儀一番,結束了此奇怪、但難得的一次開庭。

來自兩個世界的人,在代表至高權力的場域,各自向對方「獨白」,一個進退有節,一個粗俗無禮。意識型態的不同,本來就不該「存在」的一番對話。
劉錫賢法官,是個好法官。

最後,我還是敗訴。不服,但我放棄上訴,甚至判決的理由至今都未看,對我來說,那是個祕密,不敢面對的真相。
因為,公不公正,法官自己最清楚,我能親耳聽到劉法官說他自己是公正的,我就相信劉錫賢法官的內心世界一如外表的平靜,否則,他就用他的外表騙了我們,也騙了他自己。
2008-10-04 23:54:46
現代俠盜
許\\\多人納悶:陳水扁到處趴趴走,四處取暖。海外私藏之巨款,卻是為了建國基金之用途。此說法居然也會有人相信。

齊澤克對「真誠謊言」之解釋就太有道理了。
莎士比亞的詩:「
我愛人賭咒說她渾身是忠實,
我相信她(雖然明知她在撒謊)

因此,我既欺騙她,她也欺騙我,
咱們的愛情就在欺騙中作樂。」
於是,「撒謊」這個事實倒成了「真愛」的根本證明。

同樣我與「劉錫賢法官」間也是「真誠謊言」。
因此,「法官」與「人民」間對「法官依法審判」之「真愛」不也是「真誠謊言」嗎。
我們不是相信法官之道德品質,而是相信(愛)「那個位子」所代表的「真愛」。

同樣,為了「建國」這個「真愛」,他們就在「真誠謊言」中作樂。
他們不是相信陳水扁的道德品質,而是「真愛」「建國終究會實現」之承諾。
2008-10-13 12:29:10
美國黑金
很不錯的分享~~!
2020-02-22 00:28:20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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