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1-07-11 11:29:37| 人氣56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中蘇友好同盟特別協定》全文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友好同盟特別協定,並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之間的密切合作,共同防止帝國主義用任何形式上的侵略行為,以及勾結日本帝國主義的再起,以建立亞洲新秩序,鞏固中蘇友好合作關係,特在兩國友好同盟互助條約以外,締結特別協定,為此各派全權代表如左: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國政務院總理兼外交部長    周恩來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特派外交部長    安德列.維辛斯基

  兩全權代表互相校閱證書認為妥善後,同意下述各條:

  第一條:締約國雙方為共同防止帝國主義之侵略,及共同應付第三次世界大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駐兵中國境內,以共同保衛世界和平。  

  第二條:自締約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先行劃交東北華北海空基地予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作軍事上之部署,並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負責協助進行東南亞的解放事業,以完成亞洲解放大業。

  第三條:締約國雙方同意,將中國人民解放軍改編為國際紅軍,由紅軍最高統帥直接指揮。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籌集華工一千萬人,協助蘇聯,共同建設中蘇軍事設備,以應付帝國主義之侵略行動。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應將華北各口岸開放予蘇聯永久駐兵,並自由出入,其中包括秦皇島、海州、煙台、威海衛、青島、大連。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本年底以前增加兵額四百萬,以準備帝國主義侵略行動。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人口,因目前資源缺乏,非減少一億,決不能支持,其詳細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行定之。  

  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機關,公營事業,應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專門人員為顧問。  

  第九條:締約國雙方同意,蘇維埃政府調遣技術人員參加中國各地主要工業的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應以優待的「供給制」予以優待。  

  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商埠,內陸市場,開放予蘇聯自由通商,並以百分之一的優惠條件為稅率。  

  第十一條:締約國雙方同意,中蘇在互惠互利條件下,進行物物互相交換,以建立友好關係。  

  第十二條:蘇維埃聯盟政府,有支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之礦鐵原料等特權。其中以錫礦,全年產量除留百分之二十自用外,餘需供應蘇維埃聯盟,發展重工業,協助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工業化。

  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之北京、天津、上海、廣州、重慶、長沙、杭州、九江、蕪湖、廈門、汕頭、福州等十五都市,劃定中心地區,作為蘇維埃聯盟僑民居留地。  

  第十四條: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為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請求,貸款三萬萬美元給予中國(貸款支配償還原則,有貸款協定訂明)唯中華人民共和國須將東北華北兩地之全部原料產品作為使用抵押,償還時之原料種類,由蘇維埃聯盟,視其實際需要而決定之。

  第十五條:締約國雙方同意蘇聯政府,共同管理長春鐵路,及沿路兩旁五十華里之地區。雙方代表所擔負的職務如鐵路局長,理事主席,顧目前事實需要,須由蘇聯代表擔任,中國代表副之。

  第十六條:依前中國共產黨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訂立之滿洲協定,蘇聯得繼續享受貿易特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應以穀物供應蘇聯政府

  第十七條:締約國雙方同意,內蒙,新疆,西藏,建立各民族的人民共和國,由雙方共同負責扶助其獨立。

  第十八條:協定約經雙方批准後,立即生效,批准書在赤塔互換。  

  第十九條:協定系機密性質,締約國雙方均有義務保守秘密,不得公布。  

  一九五○年二月十二日訂立於莫斯科。共兩份,每份均以中文俄文書就,兩種文字之條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 周恩來(簽名)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全權代表 安德列.維辛斯基(簽名)

台長: 何必生
人氣(569)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 個人分類: 雜摭 |
此分類下一篇:巫師與女巫的國度─從香港看台灣的軟實力01
此分類上一篇:把街頭還給人民

我要回應 本篇僅限會員/好友回應,請先 登入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