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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5 20:04:22| 人氣486|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役齡前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役男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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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知道大陸就學僅核準至大陸的台商及其員工方可於役齡申請再出境之相關問題,雖兒子還有幾年,但為了自己及朋友於是找出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役男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相關規定

隨著台海兩岸往來互動的日益頻繁,或因父母大陸經商舉家到大陸共同生活之需,或因個人因素自行選擇至大陸就讀,形成台灣學子赴大陸學校就讀情形日益普遍。目前台灣政府並未承認大陸學歷,具役男身分者,未服完兵役係不得赴大陸地區就讀,然而國內役男違規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有越來越多之趨勢。國人應知台灣男生到大陸地區學校讀書,現行兵役相關法令是有條件限制的;十九歲徵兵及齡後出境大陸,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能返國者,行政機關應檢具相關證明資料,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而國人對於相關法令不盡了解,從而觸犯法律而不自知,至大陸就學逾期未歸因而妨害兵役遭法院判刑之役齡男子,近來時有所聞,爰政府機關有必要就相關法令規定向國人解說清楚。

針對役男在大陸地區就學,內政部就現行相關規定提出以下幾點說明:

一、役男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3項規定,僅限於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且依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一般)役男未服役者,不得前往大陸地區就讀。

二、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役齡前出境,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符合下列各款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一 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二 就學最高年齡,大學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3項規定: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赴大陸地區,並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前三年,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之入出境,除應另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外,準用前項〈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役男申請再出境〉之規定。

三、十九歲以後之役齡男子申請短期出境至大陸地區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應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經合法催告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者,得檢具相關證明資料,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而內政部為顧及役男因不熟悉法令規定而出境就學,即時返國有其困難,故訂有六個月之催告期限,凡役男出境屆期未歸經合法催告六個月後仍未返國者,始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移送法辦。

四、對於所謂在學役男之「緩徵」問題,依據兵役法第35條規定,其具備緩徵條件者,為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而現行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對於役齡男子「在學緩徵」之相關規定,僅限於在國內已立案之公立或私立學校在校之學生,對於至大陸地區或出境國外就學之學生,依法並不能適用在學緩徵之規定。一般社會大眾常有錯誤之認知,於此特別鄭重說明。

五、至於「役男至大陸地區就學」,乃至於大陸學歷之承認問題,因事涉兩岸政策,係屬陸委會主政,且因涉及台灣對大陸政策之整體規劃,內政部僅基於兵役業務主管機關立場,對於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均按照現行相關兵役法令規定執行。

六、役男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Q&A:

Q1.什麼年齡叫做「役齡男子」?十九歲徵兵及齡如何計算?「兵役年齡」又如何計算呢?
 A1.凡年齡屆十九歲之年1月1日起至四十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男子,依法皆應接受徵兵處理,稱為「役齡男子」,簡稱「役男」;徵兵及齡男子,為年齡屆十九歲之年1月1日起之具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子,其計算方式:以現為民國幾年減去出生年次,其數目如為十九以上,即徵兵及齡(例:民國95年-76年次=19歲);承上例,76年次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之役男,於民國95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整年時間皆為十九歲,以此類推。

 Q2.役齡男子(十九歲後)出境至大陸地區讀書,有沒有違法的問題?
 A2.依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一般)役男未服役者,不得前往大陸地區就讀。役齡男子因十九歲徵兵及齡後出境,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能返國者,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法官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以犯罪情節判刑,最重刑罰科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Q3.台灣男生於役齡前可否到大陸地區?能不能以「役齡前在大陸地區就學」為由,於十九歲後「短期返台探親」,申請再出境至大陸繼續就學?
 A3.台灣男生於役齡前(十八歲前)出境赴大陸地區就學或觀光,在十八歲之年12月31日前,並無入出境之管制問題,全部按照一般國人入出境規定辦理,惟依據「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年滿十五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男子,出境時,應於護照末頁核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一般)役男未服役者,不得前往大陸地區就讀。凡一般之役齡男子於屆十九歲之年1月1日起,如尚未服完兵役,不得前往大陸地區就讀,縱有役齡前(十八歲前)在大陸地區就學的事實,十九歲後仍不能以「短期返台探親」或休假為由,申請再出境至大陸繼續就學。

 Q4.符合到大陸地區學校就讀的男生要有什麼身分?要具備哪些條件?
 A4.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3項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目前僅限於「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才可以前往大陸地區就讀;台灣男生要能在大陸地區學校合法就學而不會犯上妨害兵役之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必須是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二)於屆滿十六歲之年12月31日前赴大陸地區,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三)於屆滿十六歲之年12月31日前赴大陸地區,並於屆役齡後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四)於屆滿十六歲之年12月31日起至年滿十九歲之年12月31日止三年期間(指17、18、19歲),未曾返臺連續停留時間逾二個月,或父或母未曾返臺連續停留時間逾二個月者。凡具備以上四項要件,始得準用「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役男申請再出境」之規定。

 Q5.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役齡前在大陸地區就讀,於十九歲後「短期返台探親」,申請再出境至大陸繼續就學,要提憑哪些證明文件?向哪個機關申請?
 A5.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在大陸地區學校就讀,役齡前(十八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並無入出境台灣之管制問題;於十九歲後「短期返台探親」或休假,得準用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申請再出境至大陸繼續就學,需提憑下列證明文件:(一)父或母在大陸地區任職證明及臺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證明。(二)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證明。(三)就讀大陸地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在學證明。(四)本人及父母入出境日期證明書。(五)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即兩岸文書驗證之手續);申請再出境至大陸地區繼續就學,應提憑上述證明文件及護照正本直接向境管局(或其各地服務處)申請,在台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Q6.父母為非經政府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員工)或為外商在大陸地區投資公司之員工者,可否到大陸地區讀書?
 A6.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3項規定,僅限於「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才可以前往大陸地區就讀。如父母係在大陸任職,其上班公司為未經政府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所成立,或為外商投資之公司者,因與現行規定不合,故不能至大陸地區學校合法就讀。

Q7.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役齡前即在大陸地區就讀,如欲於十九歲徵兵及齡後,繼續在大陸地區學校就讀,應注意些什麼事?
 A7.依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5項規定:在大陸地區就學役男於屆滿十六歲之年12月31日起至年滿十九歲之年12月31日止三年期間(指17、18、19歲),曾返臺連續停留時間逾二個月,或父或母曾返臺連續停留時間逾二個月者,視為不符合在大陸地區與父母共同居住之規定,因此,若有上述情節,於十九歲徵兵及齡後即不符合繼續至大陸地區就學規定;另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役齡前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12月31日前在香港或澳門就讀之役男,準用「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役男申請再出境」規定辦理。

Q8.就讀大陸地區台商學校之屆役齡在學役男,尚在該等學校就學期間,返台後可否申請再出境前往大陸地區完成學業?
 A8.就讀大陸地區經我教育部備案設立之台商學校(如華東、東莞)之役齡男子,於該等學校就學期間,返台後准予檢具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及護照正本,直接向境管局申請再出境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完成學業;惟就讀台商學校畢業後之入出境,應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3項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4項之規定辦理(請參考Q5&A5)。

Q9.役齡前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役男,出國讀書後未返回臺灣,役政單位如何處理?十九歲徵兵及齡男子以短期觀光名義申請出境至大陸地區後,逾期未歸者,役政單位如何處理?
 A9.役齡前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合於「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規定之役男,於兵籍調查時檢具相關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辦理;至於,役齡前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之一般役男,出國讀書後尚未返臺時,於十九歲徵兵及齡起,由役政單位按國內一般役男身分,依規定辦理其徵兵處理;十九歲徵兵及齡男子以短期觀光名義或其他名義申請出境至大陸地區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應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經合法催告六個月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者,檢具相關證明資料,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最重刑罰科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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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詢電話:(049)2394440
網址 http://www.nca.gov.tw/
E-Mail:5022@mail.nca.gov.tw
可參考網站:http://www.ym.edu.tw/lgd/army/Q2.htm

台長: JOY荳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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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爾剛
很讚的分享!

http://www.yyj.tw/
2020-01-07 16:48:19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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