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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14 10:54:25| 人氣7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提醒會員儘速換領執業執照-醫師公會全聯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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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會員儘速換領執業執照





「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業經衛生署於92年4月23日發布施行,本會接獲部分會員表示對執業執照之換領日期尚有疑義,依「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醫師執業,每六年應接受一八○點以上繼續教育之課程,又第十三條指出該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應於該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93.04.23)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換領,故提醒會員儘速至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另衛生署表示該一八○點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起計日期係自該辦法發布日(92.04.23)起算。

台長: 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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