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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18 16:55:27| 人氣4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扭曲醫療生態的「促醫條例」立法委員 徐中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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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曲醫療生態的「促醫條例」

立法委員 徐中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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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立委徐中雄國會辦公室提供。
立委徐中雄,台中縣選區,國民黨籍。lym093a@ly.gov.tw
聯絡地址:北市濟南路一段3-1號2101室。TEL:02-23586796
台中縣豐原市中正路418號。TEL:04-5291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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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醫療服務業發展條例」由立委黃明和提案,在總統大選與新舊內閣交接之際,未經審查會審查即逕付二讀。雖經1月14日的黨政協商,但黨團未善盡把關之責,於5月2日院會竟讓該條例魚目混珠地闖關通過,並已於5月17日由總統公佈實施。

「劫貧濟富,圖利財團」

「促醫條例」幾乎完全複製「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提供法人醫療機構租稅減免及融資優惠。該條例實施後,適用對象為五十八所財團法人醫院及該法所言的醫療服務業。該條例第四至六條規定,法人醫療機構購買醫療機器設備、醫事人員培訓及研究發展之投資,皆有加速折舊或抵減稅額之優惠。換句話說,法人醫院未來購買設備、人員訓練及研究發展計劃皆有一定比例的免稅空間,醫院將可因此增加支出降低盈餘,同時減少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當年度沒能抵扣部份,還可延長為四年。

另外,「促醫條例」第七條所定應設置的「醫療服務業開發基金」,與醫療法中的「醫療發展基金」有重覆狀況。已設置的醫療發展基金,限制用於偏遠地區,雖未完全提撥足額一百億,但對醫療資源貧脊的偏遠地區,有確實的助益。而「促醫條例」中的「醫療服務業開發基金」,則是全面提供法人醫院融資優惠及各項醫療計劃,並且提撥適當比例資金,支援輔導地方性私立醫療機構發展計劃,而且實施範圍不限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因此,「促醫條例」根本就是為大醫院量身訂作的A錢條例。而用政府預算編列的「醫療服務業開發基金」,儼然成為大型醫院的私房錢。

而目前台灣的現況是,醫學中心與區域醫院八十八年度共吸納了百分之四十三的健保給付﹝如附表一﹞,以15家醫學中心來說,一年的健保給付就高達738億,一所平均將近50億。而這其中有六成的財團法人醫院,將因為「促醫條例」的實施將可以再享有租稅減免及融資貸款。其次,「促醫條例」通過後,適用的五十八所財團法人醫院,在八十八年的健保給付中有九成六是呈現成長,其中最高的還成長了109%。由此可見,大醫院是普遍賺錢的。為何大醫院賺錢又免稅,而小市民卻要加稅又要提高健保費,這根本就是「劫貧濟富」!

「立法品質不堪入目,過程黑幕重重」

由於「促醫條例」並沒有經過社會福利委員會的討論,就以逕付院會二讀的方式處理,因此立法品質相當粗糙。院會主席王金平院長在該法案通過時,曾語重心長無奈地表示:

「所有同仁對於自己所提之提案應該盡量交由審查會審查,通過後,再送請院會二讀,不要逕付二讀,否則可能衍生出立法技術的粗糙及窒礙難行的情形。今日本案雖然已經通過,本席為此表示致賀之意,不過其中內容可能有非常多窒礙難行之處,據本席知悉行政機關對本案也頗多意見,因此本案雖然通過了,但是仍應重新討論,做必要的修正。再者,在立法技巧上,並無一章名就只有一條條文的情形出現,但是本案有十一條條文就有七章章名,應做立法技術上的改進。」

由此談話可看出,該條例立法品質與內涵的拙劣與粗糙。而在衛生署也有意見,而在立法院卻被強渡關山,其背後主導操縱本案的立委黃明和所扮演的角色,實在令人玩味。

提案委員黃明和為秀傳醫院的總裁,而且還擔任財團法人秀傳彰濱醫院的董事長,非但未能利益迴避,反而利用議事運作,以及新舊政府交接之際的空窗期,強行主導通過該條例。這種作法與黑金無異,並已明顯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中利益迴避的規範。本人將聯合提案要求廢止這項扭曲醫療體制,擴大大型醫院與基層診所發展落差的A錢條例。並隨即提案要求紀律委員會正式處理本案,展開立委自清行動。

「財團醫院托拉斯化」

總而言之,「促醫條例」幾乎毫無社會公平正義可言。條例中的租稅減免,完全是是慷納稅人之慨。醫院買設備、器材、技術、研究發展及人事都可以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簡直就是國庫通財團醫院的口袋。小市民每一分的勞動所得都要繳稅,連軍公教人員都要取消免稅的優惠措施了,卻還有委員要為大醫院訂免稅條例。這樣一來,醫院根本就是用政府的預算當本錢在賺錢。而本條例的通過,也將為台灣醫療生態朝向大型托拉斯財團醫院的方向鋪路。

(本文完)

附錄:「促進醫療服務業發展條例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立法院制定全文十一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總統公布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促進醫療服務業發展,以健全國內醫療體系並提升醫療服務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法律適用)為促進醫療服務業發展,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


第三條(主管機關)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有關醫療服務業之定義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章 租稅減免及獎勵措施
第四條(加速折舊)醫療服務業購買專供研究與發展、實驗或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及節約能源或防治醫療污染之機器設備,得按二年加速折舊。但在縮短後之耐用年數內,如未折舊足額,得於所得稅法規定之耐用年數內一年或分年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


第五條(投資於自動化生產設備等之租稅抵減)為促進醫療服務業發展需要,法人醫療機構得在下列用途項支出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法人醫療機構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
一、投資於醫療專業自動化設備或技術。
二、投資於防治醫療污染或感染性事業之設備或技術。
三、投資於研究發展新實驗或醫療技術之設備或技術。
法人醫療機構得在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醫事人員培訓支出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法人醫療機構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超過前二年度研究發展經費平均數,或當年度人才培訓支出超過前二年度人才培訓經費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百分之五十抵減當年度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
前二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第六條(投資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租稅抵減)為促進醫療資源區域均衡分佈與發展,法人醫療機構投資於醫療資源缺乏或發展遲緩之地區,興建設立醫療機構一定投資額或增雇一定人數醫事人員者,得按其投資金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抵減當年度法人醫療機構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為達前項立法政策之目旳,主管機關應於配合於醫療資源缺乏或發展遲緩之地區,配合農業發展條例之農地釋出,予法人醫療機構以優先使用釋出農地之優惠。
前二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章 開發基金之設置及運用
第七條 (開發基金之設置及運用)行政院應設置醫療服務業開發基金,為下列各款之運用:
一、參加投資於醫療服務業發展或改善醫療事業結構有關之重要事業或計畫,而其為民間無力興辦或資力不足者。
二、融貸資金於醫療服務業發展或改善醫療服務業結構有關之重要事業或計畫,其資金不足者。
三、配合醫療服務業政策,辦理融資貸款,輔導醫療服務業健全穩定發展。
四、提撥適當比例之資金,支援輔導地方性私立醫療機構發展有關之計畫。
五、配合主管機關為引進新醫療技術、加強中、西醫學研究發展、培訓醫事相關人才、防治醫療污染性事業、促進醫療服務業結構改善等所推動之計畫。
六、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
開發基金之來源,除國庫撥款外,開發基金之作業賸餘,經預算程序,得撥解基金,以供循環運用。
開發基金之管理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四章 技術輔導
第八條 (醫療技術及移轉輔導)為強化醫療技術引進與醫療機構間之技術移轉,應由政府捐助成立技術輔導單位,以配合提供醫療技術輔導。
前項醫療技術暨移轉輔導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五章 創業投資
第九條(創業投資事業之輔導)為協助國內法人醫療機構,發展並改善醫療技術,興建醫療機構,並促進整體醫療服務業之全面發展,此類醫療發展相關之投資事業應予輔導協助。
前項創業投資事業之範圍及輔導,由行政院定之。

第六章 施行期限
第十條 (施行效果之評估)為確保本條例施行之效果與適應時代需要作調整,本條例之施行年限與是否繼續施行,由行政院作整體評估後定之。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施行日)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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